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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四友:权利还是资格——评诺齐克的国家理论 | |||||
| 作者:葛四友 文章来源:《外国哲学》2005年总第十八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6 【哲学在线编辑,转载请注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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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资格(entitlement),何怀宏先生因为此词所具有意义与权利相近,故也译为权利,但诺齐克在此对此词的使用比较特殊,它虽与权利具有大致相同的意义与作用,但是两者的根据不一致,同时诺齐克这里的资格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资格,实际上有点类同于一种应得(desert),见后面对资格的分析。笔者这里根据万俊人先生的另一种译法,即资格,也属无奈之举,只是为了强调它与权利的差别而已。 [②] 罗尔斯,约翰,《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③] 罗尔斯,约翰,《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9页 [④]德沃金,罗纳德,《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⑤] 内格尔,托马斯:《人的问题》,万以 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 [⑥] Pogge, Thomas “On the Sit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Reflections on Cohen and Murph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29, No.2, 137-169,2000 [⑦] Cohen, Joshua (1989), “Democratic Equality”, Ethics, 99, NO.4 , 727-751 [⑧] Cohen, G.A (1989), “Where the Action is: on the sit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26, No.1, 3-30 [⑨] Dworkin, Ronald (1981) “What is Equality? Part 2: Equality of Resource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ume 10, Issue 4, 283-345 [⑩] Arneson, Richard J (1990) “Liberalism, Distributive Subjectivism and Equal Opportunity for Welfar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ume 19, Issue 2, 158-194, Arneson, Richard J (1990) “Primary Goods Reconsidered”, Noûs, Volume 24, Issue 3, 429-454 [11] 沃尔夫,乔纳森(1999)《诺齐克》,王天成,张颖译,长春:黑龙江人民出版社,第1页 [12] 桑德尔,M.J(1998)《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第66页 [13]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前言 [14]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15]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页 [16]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3页 [17] 转引自,沃尔夫,乔纳森(1999)《诺齐克》,王天成,张颖译,长春:黑龙江人民出版社,第23页 [18] 边界约束(side-constraint),在何怀宏先生的译文里,他译为“边际约束”。但这种译法,有二个小问题,第一个就是与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等易形成联想,但两者的意义相去甚远,而经济学中的译法已经成为一个固定译法;第二个问题就是这种译法无法突出诺齐克这个词的强调意义,他在这里使用这个词主要强调的是这种约束的绝对性、不妥协性,这个约束是不应逾越的边界,它是单方面就可以确立的约束。因此笔者采用了边界约束的译名。 [19]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7-8页 [20]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9页 [21]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7-8页 [22] 不过诺齐克确实在有些地方对他的权利是否具有这三个特征表示得比较含糊,并且不做判断,这也为我们寻求对他的另一种理解留下了余地。 [23]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0页 [24]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25]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0页 [26]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27] 由于我们只关注诺齐克理论本身的合法性,关于不合法资格的补偿问题,在此并不涉及。 [28] Nozick, Robert (1974),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Oxford: Blackwell, p151 [29] Nozick, Robert (1974),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Oxford: Blackwell, p225 [30]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31]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32] 因此,这里很容易认为一种状态的正义性质是受制于过程的正义性质的,即进行后面要谈的第三种解读。 [33] 科亨的反驳中提到了两种可能性,即我们这里提的第一种与第二种。但是他认为第二种解读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此他认为在第一种解读中(事实上包括第三种解读)会导致一个内在的恶性循环,因此否认了诺齐克的论证。但是本文恰恰是认为在诺齐克的解读实际上根据第二种解读,尽管因为他对洛克式条款的断言,而使得诺齐克无法提炼出第二种解读的影响,而这正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34] Cohen, G.A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 Maison des sciences de l’Homme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chap 2. [35] 这里我们只是要得到诺齐克是采取哪种解读的,至于他的这种解读是否正确,则是下面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36] Cohen, G.A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 Maison des sciences de l’Homme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chap 2. [37]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2-3页 [38]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页 [39] 因此,与科亨的反驳相反,采取第二种解读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只是这里将负担加在了如何定义正义步骤之上而已。但科亨在这点上还是正确的,即正义命题本身只是一个概念性真理,故失去其意义了。 [40]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0页 [41]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3页 [42]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页 [43]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0-81页 [44] 正是因为这个因素才使得我们认为在张伯伦的例子中,他采用的是第一或第三种解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诺齐克认为这种限制很低,在那种自由的转移过程中满足了这种限制。 [45]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6页 [46]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7页 [47]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页 [48]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页 [49] 在第八节我们将讨论这一点,即诺齐克强调的所有权利是基于一种自我所有权,故这种权利对于所有外在资源并没有做出任何判断。 [50]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页 [51] 由于是无主物,并且这里是在讨论最初的资格获得问题,因此这里暂时还没有资格限制,而只有其可能的根据个人权利的限制。 [52] 关于些方面的设想已经得到了许多讨论,如Roemer, John (1986), ‘The Mismarriage of Bargaining Theory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Ethics, 97(1), Octorber, 88-110,Roemer, John (1987), ‘Egalitarianism, Responsibility, and 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3, 215-44, Cohen, G.A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 Maison des sciences de l’Homme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chap 3 [53]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页 [54]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85页 [55]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7页 [56]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页 [57] 罗尔斯,约翰:《作为公平的正义》,P31,姚大志 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 [58] Cummiskey, David, Kantian Consequentialism, Chap 4, New York,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尤其见chap.3, 4, 5. [59] 罗尔斯,约翰:《作为公平的正义》,P33,姚大志 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 [60] 罗尔斯,约翰:《作为公平的正义》,P38姚大志 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 [61] 见,但是卡米斯基实际上强调了两层原则,第一层是为理性能动性的发展尽可能的创造条件,第二个是为人们的幸福尽可能的创造条件。但是根据我们对于理性能动性的理解,第二种条件是我们无法创造的,因为我们无法找到一种客观标准。即使我们可以将卡米斯基的第二原则解释为运用理性能动性创造条件。卡米斯基的两层原则最终也同罗尔斯的两个原则一样,不可能具有一种词典式优先序。因为在我们形成与发展我们的理性能动性的时候,我们必然要求运用理性能动性,形成、发展与运用理性能动性是无法分开的。因此两原则之间也是不可能具有一种真正的词典式优先的,都是必须同时综合考虑。 [62] Rawls, J. (1982) “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 in Sen and Williams(1982)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63] 关于如何来理解罗尔斯在这方面的观点,见拙文《运气、应得与正义》(即将刊于,《新哲学》,2004)中的分析。 [64] Cohen, G. A,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 Maison des sciences de l’Homme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67. [65]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3-4页 [66]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4页 [67]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7页 [68] 内格尔,托马斯,《人的问题》,万以 译,P99,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 [69] 罗尔斯,约翰等,《政治自由主义:批评与辩护》,万俊人等译,P240,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 [70]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8页 [71] 德沃金在讨论资源平等时就提到了这种思路。“我们讨论的是,其实是应当建立一种有这种后果的所有制,还是应当选择另一种所有制,它让任何获取行为都得服从以后的再分配方案”(德沃金,2003,93) [72] 他指的是“(1),一般而言在自然资源和生产工具方面的财产权,其中包括获取和馈赠的权利;(2)包括参与控制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内的财产权,而这些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应该为社会而非私人拥有。”这里重要的罗尔斯在这里已经清楚地财产权是否能够得到辩护是根据它对于我们理性能动性的贡献而加以判断的。 [73] 罗尔斯,约翰,《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 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第185页 [74] 关于财产权的不同类型,见,Charistman, John “Self-Ownership, Equality, and the Structure of Property Rights”, Political Theory, Vol.19, No.1(Feb., 1991), 28-46。作者论证了税收如何可以与自我所有权相容。但是它在区分财产权的不同类型时依据的理由是可以商榷的。他区分了两类财产权,收益权和控制权。他认为前者与个人的自主性等相联系,因此是独立于某种社会结构的,而后者则与社会结构相联系,其价值是由社会结构或说市场机制决定的。这个区分在一个衍生的意义上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在基础性原则上是不存在这种区分的,因为两类权利都是基于创造一种正义环境。并且资源的控制权事实上也是经过了收益而得到的,很难说有这样一种明显的区分,但是这种分析为我们的财产权的设计提供了很好的分析,不过其区分的意义不是在其根据之上。 [75]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9页 [76] 对这种正义环境的具体确定,已经得到了相当多的讨论,如Sen, A.K, “Equality of What?”, in Sterling M.McMurrin(ed), The Tan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 Volume I, University of Utah Press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 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Inequality Reexamined, New York: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 及Anderson, Elizabeth “What’s the Point of Equality”, Ethics, Volume 109, Issue2, 287-337,1999; 和Nussbaum, Martha, “Human Functioning and Social Justice: In Defense of Aristotelian Essentialism”, Political Theory, Vol.20, No.2, 202-246, ,1992, Women and Human Development: the Capabilities Approach,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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