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首页 | 哲学动态 | 哲学研究 | 哲学资源 | 哲学教育 | 哲学家 | 爱智论坛 | 人大哲学院 | 暑期哲学学院 | 在线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哲学在线 >> 哲学研究 >> 伦理学 >> 政治哲学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           ★★★ 【字体: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
作者:刘军宁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4 【哲学在线编辑,转载请注明

民主

  历史上共和与民主的关系十分密切,在许多思想家的笔下,这两个概念要么完全重合,如同一物,要么大幅度交叠。但是,民主与共和之间在许多重要的方面都有著不可逾越的界限。公共事务作为共和的词源,指的是与每个人有关的事务。公共事务与民主是两回事情。民主是一部分人相对于另一部分人的权力。民主是非个人的独裁,其原则是,谁也不能自封为统治者、谁也不能以个人名义握有不可让渡的权力。正是由于否定了个人独裁的正当性,民主立下了这样的准则,人对人的权力只能由他人授予,并且这种权力必须是可以让渡的权力。因此,统治者必须是从被统治者中自由选举产生。民主有明确的主体,共和则关心的是普遍利益和共同福祉。在某种意义上讲,共和与民主是对立的,因为共和是(所有人的)公权,民主是(多数人的)私权,相比之下,君主制则是(个人的)私制。

  希腊的民主派认为,最优的政体是公民在重要方面完全平等的政体,尤其是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人与人之间不得有主仆之间的那种依附关系。共和主义思想更进一步,它认为:任何排除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政体,不可能是合法的、可取的、良性的政体。这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共和主义不只是对希腊民主理想与实践的简单肯定。相反,在许多重要的方面,相对于希腊人所理解的民主而言,(自由)共和主义另辟了蹊径。它注意到了纯粹民主的脆弱性,即缺少制度与法治的支持,而且因此会导致领袖和人民的腐败。按照贵族共和派观点,尽管人民应在治理国家中扮演角色,但这些人与其说受到信任,莫若说令人惧怕,因此要对其作用加以限制。在贵族共和派看来,最难的宪法问题是建立一个能够约束代表著多数人盲目冲动的制度架构。“人民”的职能不是象在雅典那样去直接统治,而是去挑选能胜任治理国家的领导人。

  罗马共和国的出现标志著共和主义与古希腊的民主思想分道扬镳。尽管民主与共和都强调选举在产生统治者中的重要性,但两者仍有重大的区别。民主的权力是多数人的权力,不能代表所有的人。共和则强调权力的公共代表性和公共服务性,即这种权力可能虽非经所有的人同意产生,但却在道义乃至法律上公平地对待所有的人。民主所要建立的是个多数人统治的国家,理想的共和要建立的是中立、公平、公共的权力。

  尽管形成于古罗马的古典共和主义偏离了希腊民主思想,甚至在某些方面与希腊民主思想相对立,但是两者却分享了若干相同的价值预设。人在本性上是社会和政治动物以实现其潜能,人必须共同生活在某个共同体之中。一个好人必须是个好公民;一个好政体必须是好公民的联合;一个好公民必须具有优秀的公民美德;美德是公共事务中向(由国家规定的)善的倾向;因此,一个好政体不仅反映了美德,而且促进其公民的美德。

  古代共和国由于缺少制度能力常常被派阀斗争所瓦解,雅典人虽然强调公民的参与权,但却容忍性别歧视与奴隶制。雅典民主允诺言论自由,但却不在公私之间划出一条界限,个人并不能享受免受政治干预的合法的私人空间。古典(贵族)共和政体的缺陷之一是无视平等原则的、精英的、至善主义的倾向。把公德绝对凌驾于私人的利益之上。而雅典民主共和则排斥苏格拉底的道德个人主义,更排斥物质上的利己主义。这两种东西都被看成是瓦解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危险力量,因而常受到古典民主共和拥护者的批判。雅典的公民大会在宪政设计上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种集会被派阀心理所支配,而且践踏苏格拉底式的良心。无怪乎汉密尔顿断言,即使每个公民都是苏格拉底,雅典公民大会仍将是一群暴民。事实上,早期民主共和国一直被派阀纷争所困扰,这是因为缺乏必要的制度设施。伴随著雅典民主的派别、奴隶制、性别歧视的共同弊端在于不尊重平等的权利,既违背人权又无视其利益。所以这种古典的共和民主自身有著重大的缺陷,离公、共、和的共和尺度相距甚远,不是正义的政体。

  在人类的文明史上,共和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段内比民主更受欢迎,它代表了一种更有节制、更为稳健的理想。它摒弃了对统治者人数的关心(不论统治者是个人还是人民),关注与人有关的事务(公共事务)。民主的著眼点是人,共和的焦点是物。这是两者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在近代历史中,共和的理想始终高于民主的理想。古典的共和当然也充当过“至公”的乌托邦理想。卢梭和雅各宾派都把共和的理想置于民主的理想之上。只有在共和国,“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著,因为公共利益才能作数”(卢梭语)。易言之,私人利益是不作数的,是无足轻重的。不过,若把共和理想中“公”的一面过于强调,便导致“至公”的乌托邦,若认真去落实,则导致“灭私”的专制。

  在现代国家,全面的直接民主完全不可能实现。在美国当年讨论未来政体的费城会议,制宪者们就没有从民主的角度考虑问题。它所产生的第一部现代民主国家的成文宪法被其制定者看作是共和的宪法而非民主的宪法。麦迪逊的说法始终是“代议制共和国”,从不说“民主政体”,因为直接民主是多数人的私权,因而可能是暴政。直接民主可能会导致宗派斗争和对少数反对派的压制。而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却能避免各方面的剧烈冲突,又能避免绝对权力的压迫。在前者中,人民举行大会由自己作出决定;而在代议民主共和国中,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共事务。共和政体的意义在于使各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体现和保障。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新的共和宪制模式诞生了,包括君主、上议院和下议院。它在孟德斯鸠这样的共和主义者看来,它是完美平衡的政体的体现。没有代表制度就无法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平的体现和保护。没有代议制度的支持,共和就难以持久。

  民主的道德基础是,人应该自由、平等、有尊严且自律,因而所有的成年公民都有参与政治生活的同等权利。同等的参政权并不意味著每个公民的决策权和官职都一样大,就象财产权不意味著每个人有权占有同等数量的财富一样。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指出,“只存在有限的、相对的主权;多数的赞同也不能证明人民主权的一贯正确。绝对的人民主权同样会蜕化为一种专制主义。人民的主权必须是负责任的权力,而且必须受到法律的节制和约束。否则,以所有人的名义采取的行动变成了只听从一个人或一个小集团的吩咐摆布。结果是,为大家献身变成了献身于那些以大家的名义行事的人。这个公意的代表更为可怕,因为他们手中握有权力,而且他们可以通过利用人民主权的抽象性使这一权力合法化;这样,最不公正的法律、最压迫性的制度都会因为是公意的表现而大行其道。人民可以为所欲为。这比暴君更为危险,因为这样的暴君肯定会剥夺属于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它将以人民名义说话行事,却迫使人民缄默不语。”基于民主,尤其是直接的、纯粹的民主,具有导致多数派暴政的可能性。自由主义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有某种悖论:一方面,对民主程序的论证多半建立在自由主义的假说之上。另一方面,自由主义的制度安排,如分权与法治,又被看成是对民主的约束。自由主义一方面为把民主视作法律的有效的来源提供了哲学基础,同时又显然诉诸更高的法律来节制民主。这一悖论体现在许多自由民主国家的宪法之中:一方面,这些宪法文件中都包含有关条款来保护人民参与民主过程的权利,如有关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法案,这些权利是决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司法审查机制等又旨在限制民主立法的权力。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但是,如果多数人败坏了,民主不过是多数人运用法律的工具不断满足自身要求的手段。因此,它是一个派别统治。这种政体可能比寡头与专制政体略微可取,但仍不被视为合法、可取的政体,而且随时有蜕化成寡头与专制的可能。

  在近代,对共和、民主的追求往往以呐喊宪政的形式表现出来。古典共和在制度上的空泛性和纯粹民主中的多数专制倾向都一直在妨碍著民主共和理想在现实中的落实。古典共和与直接民主之间虽有一些重要差别,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著诸多的一致之处,尤其是它们均只适用于小国寡民的社会,缺乏必要的制度能力且多动荡不定,易为外力和内患所颠覆。历史的经验也充分证明,古代共和和直接民主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大社会中完全行不通。所以,若要建立适合现代市场经济大社会的政治架构,就需要变小的单一共和为大的复合共和,变全民的直接民主为代议的间接民主,并把共和有效地纳入宪政的框架。

  任何合乎宪政精神的宪法都必然包括这样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对公民作为私人的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另一部分是对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如何行使权力所作的程序上的规定,表现为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政府的权限。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文章录入:qiao    责任编辑:qiao 
  • 上一篇文章: 葛四友:平等:责任与运气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伍尔曼:篮球的哲学及其与资…

  • 墨菲:民主的伦理学

  • 杨小凯:基督教和宪政

  • 李波:民主的四大渊源

  •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