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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 | |||||
| 作者:刘军宁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4 【哲学在线编辑,转载请注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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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 宪政与共和都是旨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而不在规定和控制私人的行动。任何合乎宪政精神的宪法都必然包括这样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对公民作为私人的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另一部分是对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如何行使权力所作的程序上的规定,表现为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政府的权限。对权利的保护又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公民处理其私人事务的权利的保护,一部分是对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保护。共和分离了公域与私域,宪法则勘定了两者间的界限。 公、共、和这三项共和的根本理想正好满足了市场经济对相应的政治体制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政府不公,就不可能有一个公平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政权不共,个人无权过问政治,其经济利益,尤其是财产及其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若弃和施暴,任何经济活动都无法进行。所以,市场经济下的商业活动与共和政体的相互需要又决不是出自历史的巧合。共和的本质就是共同爱好和平。商业活动不同于强盗行径就在于,任何交易都得有个商量,得到双方的自愿同意后才能完成。可见,两者异曲同工。商业也因此成为最不可抗拒的求“和”力量。计划经济与阶级斗争的结合则从反面证明,排除了商业和市场经济的社会只有“共斗”,没有“共和”。 历史上是共和主义提出了公与私的问题,但直到宪政出现以前,这一问题并未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表面上,宪政只是一条条有点教条味的程序、规则的法律条文,其实它携带了丰富的价值主张和道德立场。它尊重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宪政的前提是公域与私域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共和也隐含承认这一前提,但民主则未必。直到近代伴随著市场秩序出现的宪政共和政体诞生之后,上述共和的理想才得到落实。市场经济与共和政体联姻的历史经验证明:自由的共和只能是民主的、宪政的,共和理想的落实离不了宪政、民主。共和与宪政都是旨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而不在干预私人领域中的自由。其共同前提是公域与私域、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分离。 宪政民主的共和政体作为自由市场秩序的政治架构出现在启蒙时期以后,同时在十七、十八世纪自发的市场经济的发育中得到了支持。自发秩序的原理表明,这种经济运行时能允许分散的个人利益和平地协调,在资源的组织、分配和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政治决定,并大大缩小了经济生活中政治决策的范围。这就自然而然地为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而给政府的行为立上界标。正如经济学家布坎南所发现的,政治活动家们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展政府行动的范围和规模,超过任何可以想象的“公共”界线。军队和政府机关很少或不会顾及到政府行为的适当界线。只有政治的、集体的、政府的或国家的活动范围受到可强制执行的宪法的约束,方可阻止此种过分的扩张。 宪政作为一种理念浸满了历史传统中积累、遗留下来的人文精神。宪政的出现也是基于人对自身的新的自我发现,即肯定作为个体的、自主自尊的人。它肯定人性中的善,直面人性中的恶。宪政与对人的认识、理解密切相关:任何宪法都不可能脱离人的能力、需要与缺陷。宪政的意义并不仅是被动的、犬儒的、纯程序性的、与价值无涉的,而是受到天道与自然法思想等价值资源有力支持的。宪政理想中蕴涵著现实主义的美好社会蓝图,即一个有序自由(ordered liberty)的社会制度。而美德是这个以法治为基石的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宪政的目的不仅是要防止专制、暴政对人的生命的践踏,而且在于为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提供机会、创造条件、排除障碍。 前宪政的政治是为圣贤设计的,对人性持浪漫主义的态度,相信政治家在本性上有道德自觉的能力。而宪政主义立足于双重人性预设:对执政者,持性恶的假定,即休谟所谓的无赖假定,这样才能防止统治者作恶;对民众,持性善的假定,所以才要去尊重他们作为人所应有的尊严,去保障他们的自由、财产和权利。当然这绝不意味著统治者中没有好人,民众中没有坏人。纯粹民主不太防范人性的潜在恶及专制倾向,于是这一任务便交给了宪政。宪政的理念对人性的预设是:人性是不完善的,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自利固然是人性的主要动力,而且会导致恶。但是,除自利之外,人的确还有更为高尚的动力。宪政就是被设计用来弥补人的缺陷的。而且这种弥补方式本身就体现了人的智慧和美德。对宪政的追求本身就反映了人的超越性。宪政要约束选民及政治家。宪政旨在保护个体的尊严与价值。宪政秩序的持久力正在于它正视了现实中的人性,不对人们提出人性所不能承受的苛求,古典共和主义的至善论美德观则相反,它追求的是完美的个人和完美的社会。所以,在根本上,宪政主义者比民主理论对人性,尤其是对政治家的本性更为悲观。最令宪政主义者放心不下并为之困扰的难题是政治家们营私损公的嗜好。宪政主义者所孜孜以求的就是用宪法和法律约束住政治家们扩展权力的欲望。以自由主义为思想内核的宪政主义还允许人们对私利正当的追求。在宪政的共和民主之下,一切人都必须是同等自由的,同等地被鼓励追求他们的直接利益的。 另一方面,宪政始终对共和制度抱有戒心,尤其对古典共和主义的美德观抱有戒心。共和主义者也对宪政主义有不少的保留。一个共和政体要求有充分的权威来锻造公民的美德。对纯粹的共和主义者来说,维持共和国的最重要的不是其政治制度,而是其公民的道德面貌(mores)。特别重要的是公民必须具有以爱国为核心的“美德”,结果把“共”的理想抬得太高。这意味著要求公民把城邦的利益放在公民个人的利益之上,而且随时准备为城邦的利益牺牲个人的利益。在民主政体下,对共和国的热爱就是对平等的热爱。这种热爱使得野心只服从于一个愿望、一种幸福,即服务于国家,而不是服务于公民同胞。对古代共和国来说,美德指的是把城邦的利益凌驾于个人的利益之上;用卢梭的话说,必须教会共和国的公民服从“公意”,而不是“个别意志”。近代的宪政民主偏离共和美德,更依靠洛克所主张的那种自由。可见宪政主义与古典共和对立,并为自由与共和的真正结合提供了制度工具。 宪政精神之一是用法律的手段使政治家对公民采取负责任的行动,为公民提供判断政治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最可靠的天平。宪政不仅是一种原则,而且是一种方法。它是法律的方法,而非强力或意志的方法。宪政在功能上是积极的,但宪政主义却秉持一种消极的政治观。对于一个政府,宪政主义所关注的不是它能作什么,而是它不能作什么。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可见,自由主义宪政对解决政治问题的贡献在于:它发明了从制度上平衡人治与法治的方法。自由主义同样也决定了宪政国家的目的。自由的宪政决不会让个人的利益无端地牺牲给国家的理由(reason of state)。以个人的幸福和自由换来的国家的荣耀,决不是宪政所要保障的那种共和,只能是专制。只有自由主义的宪政才把共和的理想落到了实处。 立宪政体应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体。然而,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带来宪政。宪法规定政权不受限制的政体显然不是宪政。宪政在近现代的确立表明:宪政的精髓在于宪法是政治权力的唯一的法律来源。政治理论家们宣称:宪法确立制度安排,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宪政与限政及个人权利相关。宪政主义者们坚信,每个人周围有个不受公共权力干预的自治领域。它划定了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而且应免于政治权力(政府)的干预。近两个世纪以来,宪政主义的最大目标一直是限制政府的权力,阻止一切专断的政治行为。所以,一切专断的政府行为都是“违宪”的行为。 一切政治的共同特点就是其始终伴随著程度与方式各异的冲突。宪政区别于其他政体形式的根本特点它为冲突各方提供了得到共同认可的、几乎可以化解、调和一切冲突的游戏规则。若是没有这种规则,没有冲突也会滋生冲突,一般冲突可能会酿成流血冲突。这种共同认可的游戏规则的核心便是宪政制度。落实在宪法中的宪政制度的功能和目的就是处理和化解包括利益冲突在内的各种社会冲突。这些规则、程序和制度在解决社会冲突上所具有的有效性和公信力正是因为它得到了全社会的共同认可。没有宪政的社会往往面著两国相反的结局,即治与乱的循环。这里的治是假治,是高度的中央集权乃至专制独裁,而乱则是真乱,是群雄四起、占山为王、乃至全面内战。 宪政的功绩在于把用法律取代暴力从私人领域转移到公共领域。这种宪政把政治纳入法律程序,把残酷杀戮的原则变成“法律原则”,因此,可以说它是一种法治的政治,它是主张以宪法合法性论成败的和平的政治。换句话说,和平的政治方式决定了从政的风险不是太大。这就要求以宪政的合法性来衡量、约束执政者。在制度结构意义上而言,宪政导致审慎的决策和有活力的政府,造就权力受到限制(通过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法治、言论自由等手段)。宪政在形式上并不要求普选,并不排斥受到限制、且能保护个人自由与权利的政府。立宪政府意味法律至上。权等级、并不必然要求共和。宪政不仅仅意味著政府的行为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而且必须遵守那些与专制政府相对立的那些准则;它还意味著政府受到宪法规定的限制,而不是指政府受到那些掌权者的意愿和能力的限制。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合乎宪法,但该宪法放任政府的权力,那么,这种政府仍不是宪政。作为限政的宪政,其敌人是任何形式的绝对主义。任何鼓吹全能政治与无限政府的主张都是反宪政的。 共和与民主在历史时序上先于宪政,但宪政在逻辑上先于民主、共和,宪政更强调限政和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共和制的原则是平等和美德。这种平等可以是等级上的平等,而且不只要求直接民主,因为共和在历史上也与贵族政治联姻。共和自由主义拒绝把共和的美德作为宪政民主的道德基础。检验合法政府的尺度是看其宪法结构尊重同等权利的程度和对待所有各方利益的公平程度。无视公益的自由是放纵,不尊重正当自由的秩序是专制。共和主义关心的是有秩序的自由和公德的推进。宪法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最有效的法律工具。共和国下的公民不是臣民,臣民服从法律是因为帝王以武力作后盾,公民服从法律是因为这些法律是经过他们同意的,而且因为法律对所有的人(不论是立法者,还是普通公民)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著重大的差异。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宪政与共和、民主的根本差异在于“有限政府”的概念。美国宪法学家麦基尔韦恩(C.H. MacIlwain)指出,古希腊显然没有限政的概念,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是从政治的角度考察法律,而宪政主义则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政治。这是古代人与当代人在看待政治的方式上的根本差异之所在。现代人注意的是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古代人注意的是政府行为的可取性和技巧性。在古代人看来,是国家制造了法律;在现代人看来,是法律制造了国家。宪政国家的出现标志著宪政主义把宪政原则由逻辑的抽象还原成历史的现实。当然,宪政的理想并不是凭空出现的。现代的宪政主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斯多亚学派,后来罗马的一些思想家和法律家们丰富了这一理想,尤其集中在西塞罗的作品之中。 宪政是专制的天敌,民主与共和则未必是。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它要防备专制,不论这种专制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民众。多数决定的原则并不能保障当选者保护选民的利益,更不能确保处于少数派地位的权益,因此,须通过宪政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民主强调主权的归属与行使,宪政则规定行使主权的规则,及对主权(政府与人民)的限制。贡斯当认为,宪法应该是针对民主制度的一种批判性法律。所以,美国法学家墨菲(Walter F.Murphey)指出,如果有纯粹的宪政主义者的话,那么他们的头脑中一定有不少无政府主义的细胞,因为他们怀疑一切权威。宪政主义者怀疑民主缺少对民选代议士的制度约束,担心这将导致威权政治。他们也害怕把一切权力都交给人民,因为这将导致民主的暴政。宪政主义者尽管承认主权在民的必要性,但却怀疑民主政府保护少数人和异议分子的权利的能力,也不相信民主政府有自我节制的能力。因此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用外在的制度机制来约束民主政府。在他们眼里人天生是自由的,而且他们之所以允许受到他人的统治,纯粹是为了保护他们自身的权利,而且这种“允许”在时间和范围上都应该是受到限制的。所以,只有得到这一允许、能够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其权力在作用范围和时间上都受到宪法和法律限制的政府才是合法的立宪政府。故宪政主义者认为,为了使涉及人权的政府行动合法,即使是一个民主政府都必须依据事先存在的协议(成文或不成文宪法)中的明确规定才能行使相应的权力。 民主国家必然是自由的宪政国家吗?拥有最高主权的人会自动服从于更高的保障自由的法律吗?《民主新论》的作者萨托里就对此表示怀疑。宪政与民主并不是不可分离的伙伴。雅典的民主除了其他原因外,也是因为它宣布人民高于法律而覆灭的。就是说,选举产生的民主同样可能是与其所推翻的政体一样专制。权力是否专横,是否绝对,并不取决于谁掌握权力和掌握权力人数的多寡,而是取决于运用权力的方式,即是不是负责任的、受限制的权力。民主规定谁拥有权力,共和规定权力的目的,宪政则规定取得与运用权力的方式。 在代议民主之下,权威的基础在于人民。而且这种权威是通过成文宪法表达出来的。而宪法又成为权威的最根本的法律来源。成文宪法划定政府及其不同部门之间的界限,官员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确保这些制度安排保障各自的独立和完整。在当代,宪政几乎成了法治与民主的代名词,即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在当代市场社会,宪政的国家必须是民主的,民主的国家必须是宪政的,宪政的民主注定是共和的。宪政把价值和规则藏在程序和规则之中,为民主提供制度形式。 宪政与民主、共和的结合医治好了民主与共和的根本缺陷,为民主与共和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实现手段。宪政的民主共和,既非纯粹的民主,亦非纯粹的共和。民主制必须是共和的,共和必须是民主的(由人民大众、代议的选举、参与、监督),而两者都必须是宪政的。而宪政又必须是自由的。宪政的民主可以保证在不使用武力的前提下使政府符合被统治者的意愿。假如一个按民主的原则组成的政府不遵照大多数人的意愿执政,人们不合、调和、互补的体制,是修正了的民主体制。现代的民主政治是混合政体,这种混合政体的理想最早来自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及后来的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强调混合政体的必要性和优越性。在混合政体的前提下,当代的民主政体意味著自由、共和、宪政的民主。一个纯粹的民主政治(直接民主),只能带来极权民主,不可能实行宪政。因此,一个宪政共和国必须实行间接的、代议的民主政体。 宪政主义通过降低政治的风险来防止对人之自由与尊严的冒犯,民主理论则主张通过对政治过程的参与来限制自由与尊严所面临的风险。所以,两者之间的分野不是对自由与尊严的重要性的争论上,而是在如何表达与保护这对价值的最佳途径上。有人也许会认为:这两种理论互相需要,互相补充,对滥用公共权力的约束。民主与宪政服务于同一组价值,各自填充了对方的道德蕴涵。这两者之间的紧张是它们之间亲和性的表现。若是缺少宪政主义的制度约束,民治的政府可能会蜕化成为少数人所享有的政府。 在宪政体制下,宪法在于为社会中的冲突提供一个有关解决办法的法律和制度框架,而不是为解决每一个具体的冲突提供具体的答案。一部有效的宪法宪法可以引发人们对政治进程的稳定寄以期望的规则体系。稳定可行的宪法是社会稳定的制度和法律前提。所以宪法在指定过程中需进行公开的讨论并得到普遍的认同,唯有如此,才能遵守宪法的普遍愿望,和对宪法得到遵守的共同期待。接受体现著全社会交叠共识的宪法意味著对特定法律权威的接受,意味尊重特定的制度安排。因为能否通过宪法来维持一个社会的安定、统一、自由和繁荣几乎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宪政民主是一种把多元性和不确定性加以制度化的制度,它能有效地帮助一个现代多元社会维持自由、安定和统一,而不致发生太大的动荡和暴力,是摆脱治乱循环、以暴易暴和恶性派阀政治的根本途径。体现这种交叠共识的宪政制度能够为依据这种制度所产生的政府提供制度和法理上的合法性,为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和程序,为社会提供合作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保障。在上述超大型社会社会,也只有借助宪政制度所体现的交叠共识才足以建立一个强大、有效、同时权力受到限制的中央政府。也正是宪政民主把政治安定由建立在统治者个人的统治能力转移到建立在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制度之上。 通过自愿同意在全社会范围内就宪政制度达成全面共识,用宪政限制政府的权力,以确保国家具有足够的凝聚力。而定期的选举则是表达这种自愿同意的根本方式。在现代社会,若不能以这种方式取得并维持全社会对解决冲突的方法达成基本共识,社会的秩序、凝聚力和统一就会受到威胁。适时地进行宪政改革,实现政治体制向宪政民主的过渡可以帮助中国政治实现民主化的“软著陆”,以避免发生大的政治动荡,避免给民众的生命和财产遭受损失。 在人类历史上,各个社会对政体形式的选择与地缘因素有著极其密切的关系。从地缘因素来看,古代的共和只出现在小国寡民的社会。具体地说,对古代的大国来说,君主帝制几乎是没有其他选择的选择。这是因为古代共和的社会基础是只有在小国寡民的微型社会才存在的种族与文化的同质性(homogeneity)。 在市场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大国只能与专制联姻,与共和无缘。然而,市场经济与宪政的出现彻底改变了对大国人民极为不利的局面。由于宪法提供了社会各方就基本的游戏规则达成的交叠共识(overlapping concensus)。宪政制度的出现使一个大国可以通过合理、制度化的自愿同意为基础的纵向分权,实行复合共和(compound republic),从而可以和平和有效地化解在一个超大型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冲突。在古代社会,大国都是用一统的方法来治理的。但是,随著市场经济在近代的出现,其所触发的利益分化与冲突、宗教摩擦的加剧和个人自主意识的觉醒,使得大一统的统治方式面临著被抛弃的命运。传统的一元社会不需要交叠共识,现代的多元社会则无法取得全面共识。所以,由一元社会向多元社会的转变,是全面共识向交叠共识的转变;从取得与维持共识的手段上看,则是由大一统的专制向多元政治的宪政民主转变。有人可能会建议用直接民主而不是代议民主来取代大一统,而这样做可以实现更彻底的民主。问题是,直接民主易导致权力的直接集中,导致单一性和一统性,以及对少数人的压制,因而带来不公。所以,直接民主在本质上仍是“私”的权力,是所谓的多数人的私权,因而与天下为公的共和相抵触。可见,直接民主不应成为大国的选择,而且在操作上也做不到。 超大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派阀利益的冲突,使中央政府通过常规的手段(如爱国主义、民族主义、集体主义、公益心)难以取得并维持对国家的认同。复合制将能约束派阀利益的得势,把现代被看作是好事的多元性(化)由分裂动乱的力量变成整合性的、维持自由的力量。经济利益和宗教信仰的多元化是最易导致冲突的力量,经过转化又最利于维持自由乃至和谐。宪政则可以制止少数经济、宗教、派阀取得镇压其他派阀的权力。 在当代,超大社会面临的选择是既确保自由,又避免专制;既享受多元性,又避免派阀冲突的不良后果(包括其可能导致的无政府);既确保中央有足够的权威,又不致权力过大危害到地方和公民的自由。在超大社会进行深刻的社会变革要求有能够统一领导和协调的政治中心,以确保变革能够平衡有序地进行。在大国,只有有效的纵向分权才能带来有效的集权。 超大社会,加上其中利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可以战胜派阀的恶劣影响,确保公益。复合制下的纵向分权可以使地方政府与当地民众保持密切联系,同时又保持联邦政府在处理国家事务方面有足够大的权威。代议制政府可以过滤掉派阀政治的恶果,为不同派阀间达成妥协或作为抉择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管道。宪政下的分权和制衡可以成功地实现自由与权威之间的协调。忠诚的反对力量的存在可以防止在中央出现专制。 面对现代超大社会的挑战,联邦的共和制是回答这种挑战的最有效的制度工具中新型的联邦需集中必要的权力以使中央政府能够国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只有强大的、统一的、同时其权力有受到法律限制的中央政府是防止社会解体的基本工具。在现代超大型的多元社会,只有联邦共和的国家结构才足以在多元的利益和价值冲突的背景下仍能有效维持国家的统一、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自由。同样,也只有社会中多元力量的存在才能充当维持宪政民主的社会基石,才能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由此也可以看出,利益与价值的多元由在传统社会中需要被排斥的不稳定力量变成了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稳定性力量,而实现这种转变的关键是宪政。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有无宪政是区别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尺度。 在人多地广的超大型社会,由于宪政的出现,缺少小共和所特有的同质性,地广民众不仅不再是大社会的缺乏,反而为维持民主共和提供了多元化的社会基础,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共和。当然,选择共和并不能自动克服专制,这一君主制与古典共和的弊端。古典共和向现代共和的转变以及共和政体与民主宪政及市场秩序的结合,这种结合在世界上许多地方的成功都表明:共和成为现代市场社会的主流政体形式,普遍而且长久、文明,君主(专制)政体则逐渐成为人类政治博物馆里的古董。这还意味著,现代共和只能是自由、民主、宪政的共和;对实行市场经济的超大社会来说,还必须是有充分纵向分权的复合共和。 宪政与民主共和的结合导致“宪政的民主共和”。这种结合的经济后果是来一个繁荣的商业社会,即商业共和国。在宪政民主的共和政体之下,一切人都享受法律所保障的平等自由,都有同等的权利去追求他们的生存利益。民主、宪政、共和三者融合而成的新型政体通过机会平等的制度安排,让所有公民,尤其是下层民众,最大限度地把握改进自己生存条件的可能性,通过保护每个个人的自由,带来全社会的繁荣。共和主义是古老的理想,共和政体是最适合市场社会的现代政体,选择了共和政体并不自动落实了共和理想。即令在当今的共和时代,把共和的理想溶入民主、宪政的共和政体仍是尚未终结、甚至是永无止境的事业。 中国宪政之路从上述市场经济下的政治架构的角度来看,现代中国政治的缺失是巨大而严重的,即缺少民主、共和与保障这两者的宪政。可以说,中国目前的许多重大政治危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这种缺失所带来的。更为复杂的是这些危机又往往构成中国通向宪政的重大障碍。 另一方面,由于在中国实行计划经济的努力以彻底的失败告终,走向市场经济成了中国唯一的选择。而历史已经证明宪政与市场经济之间有有著天然的联系。这一联系也预示著,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将会为在中国把宪政真正提上议事日程铺垫最为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 众所周知,中国自上个世纪末以来更换了十多部宪法,这既反映了中国人对宪政不气馁的渴望,更反映了在中国实现宪政的艰难,以至宪政对今天的中国人来说仍是咫尺天涯。所有这些都意味著,至少到目前为止,中国在通向宪政的道路上一直面临著难以克服的的重大困难和障碍。 尽管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还存在严重制约著在中国通过宪政来落实共和与民主的种种不利因素,宪政对于当前的中国并非是空中楼阁。这是因为有利于宪政的条件也正在加速形成。首先,前面提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为在中国实现宪政铺垫了最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的出现导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离,为限制政府干预私人领域提供了社会前提。财产权和经济的初步落实唤起公民个人的自主自治意识、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纳税人角色的出现必然导致真正的代议和责任政府。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加速了整个在利益和价值上的多元化,并导致市民社会和中产阶级的加速形成。而且,国内外的许多学者都主义到,中国已经出现了某种经济联邦主义或者说事实联邦主义的倾向。 在政治方面上,极权主义意识形态在中国的衰亡使宪政民主在中国失去了最强有利的竞争对手。而正式极权主义的诱惑迫使中国在上半个世纪中止宪政民主的实现。在极权主义主义与宪政民主之间,中国曾经义无反顾地选择了前者。现在,世界的潮流和中国的现实都已强有力地证明,这一选择只能以彻底的失败而告终。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意识到宪政民主是中国在走了太长弯路后的唯一选择,尽管他们从未享受过这种体制。 即使是前述诸多不利因素自身往往具有既支持又排斥宪政民主的双重特性。以利益和价值多元化为例,在非宪政体制下,它是极具破坏性的非稳定因素,而在宪政体制下又是不可或缺的稳定力量,在向宪政民主的过程中,社会的多元化将士威权政治的重大障碍。再如,象中国目前所面临的相互交叠的信仰危机、合法性危机、认同危机、制度危机、整合危机、接班危机、经济危机、国家能力的下降等因素又为中国向宪政过渡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在讨论宪政的支持条件时,我们应当区分初级宪政和成熟宪政在所需社会条件上的差异,以及宪政的确立和宪政的维持对社会条件的不同要求。很显然,宪政的确立和初级宪政所需的条件显然低于宪政的维持和宪政的确立所需的条件。从上述有利因素看、以及世界的经济来看,中国已基本具备宪政的确立和实现初级宪政的基本条件。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宪政民主的的潮流中,中国已是大大滞后的“落伍者”。这一方面是中国人民的不幸,另一方面又使中国具备了“后发优势”。这不仅将会产生在中国不断激发宪政运动的示范效应,而且给中国人提供了十分丰富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只要借鉴得当,行动及时,这将有助于中国在实现宪政时作出正确的制度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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