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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木苏:“物自体”抑或“意义质点”            【字体:
金木苏:“物自体”抑或“意义质点”
——略论感性的对象与感性认识
作者:金木苏    文章来源:《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3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5 【哲学在线编辑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摘要:当我们在感性论中引入了“意义质点”的概念时,“物自体”这一概念的悖谬就显得一目了然了。所谓意义质点,就是根据认识和实践的目的不需要再分割的感性直观的最小单元。感性对象——现象,就是直观中的意义质点及它们之间的感性关系与认识主体相互作用的总和。它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感性认识的意义就在于把握意义质点之间的感性关系,而意义质点本身却从来都不是感性认识的对象。

  关键词:物自体; 意义质点; 感性直观; 现象。

  作者简介:金木苏,原名曾小五,男,湖南耒阳人,哲学博士、博士后,现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道德哲学、中西哲学比较研究。


  (一)

  人的认识总是从感性开始的,再由感性到知性以至于理性。这是一般的哲学家都予以承认的认识论的基本观点。然而,对于感性的对象到底是什么及其与感性能力的关系这一极其重要的问题,历史上的哲学家却纷争不已,以至于现在还没有一种令人信服的、公认的观点。

  这一认识论问题的分歧,在近代西方哲学中渐渐明朗起来,并导致了唯理论的“独断论”与经验论的怀疑论之争。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著名的“先验感性论”的目的之一便在于试图通过对人类感性能力的批判性考察,确定感性认识的对象,澄清感官对象与感性能力之间的关系,从而解决并消融这种争论。

  康德认为,人的认识是从感性开始的,“借助于感性,对象被给予我们,且只有感性才给我们提供出直观;但这些直观通过知性而被思维,而从知性产生出概念。”[1]但康德认为,与人的感性发生关系的“对象”有两种:一种叫“物自体”,一种叫“现象”。所谓物自体,就是那通过一定的方式与途径刺激人的感官并使之产生表象的外在于主体的客观存在的物质。所谓现象,就是“经验性的直观的未被规定的对象”。[2]它由两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质料,一是形式。质料就是由物自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刺激人的感官时使感官发生的变化即感性的杂多。人之所以能直观现象,是因为人先天固有的感性形式——时间和空间——对自己感觉的变化即感性杂多进行了整理的原故。所以,在康德看来,在这两种客体(对象)——物自体与现象中,前者只与感官发生间接的关系,因而不能成为感性直观(认识)的对象;后者与感官发生直接的关系,只有它才能成为感性直观的对象。对此,他有明确的论述:“我们的一切直观无非是关于现象的表象;我们所直观的事物不是自在之物本身,我们既不是为了自在之物而直观这些事物,它们的关系也不是自在地本身具有如同它们向我们显现出来的那种性状,并且,如果我们把我们的主体、哪怕只要把一般感官的主观性状取消掉了的话,客体在空间和时间里的一切性状,一切关系,乃至于空间和时间本身就会消失,并且它们作为现象不能自在地实存,而只能在我们里面实存。对象自在地离开我们的感性的这一切接受性可能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这在我们仍然是完全不知道的。我们知道的只有不过是我们知觉它们的方式……我们只与这种方式发生关系。空间和时间是这种方式的纯形式,一般感觉则是质料。”[3]

  总之,康德在确定感性认识的对象时,同时举出了两个似乎不怎么相关的东西:物自体与现象。认知主体之外虽然存在一个客观世界,但这个客观世界是人的感性能力所无法认识的,所以,它不是感性认识的对象。人的感性所能认识的只是现象。但这种现象的性状是与刺激人的感官并使之产生表象的物自体的性状毫无相关之处的,它充其量不过是主体的先天直观形式整合的心理上的杂乱的感觉变化。

  正是这种物自体与现象的二元论,使康德哲学在感性论中留给世人一个两难的选择:承认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观世界的存在,就要同时接受物自体的不可知——即最终陷入不可知论;坚持可知论的态度,就必然同时坚持现象世界仅是主体内在的某各先天结构及其内心的感觉变化——即陷入主观唯心论。这正是康德以后的哲学所必须正视的认识论的出发点的问题。其实,从康德的同时代人到费希特和黑格尔,从现代的存在主义到康德哲学的各种研究家,大都采取了第二种态度,即用“先验自我”(作为“统觉综合统一”的“自我意识”)——主观,合并、推演、派生出“先验对象”(作为感性来源的“物自体”)——客观。所以,它们根本不可能真正正确的解决这一认识论的根本问题。[4]

  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论正视了问题的本质,既肯定外在于主体的客观世界的存在,认为它正是我们认识的真正对象,又断言客观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从而为认识论的感性论指出了一条正确的路向。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论对外在于主体的客观世界(自然、社会、他人)的存在作出了感性实践的本体论证明,[5]并对这一客观世界的可知性作了深入的阐述。[6]

  然而,笔者认为,要彻底摧毁不可知论又不堕入主观唯心的认识论从而建立唯物论的可知论,我们还不得不正面面对康德先验感性论中的物自体学说。对此,马克思本人在对感性的有关论述中,也已有一定的启示。

  在马克思那里,感性不仅是感性知觉或感性直观,而且是感性活动,因而是实践的。[7]在论述感性与感性对象时,马克思是这样说的:“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本质力量之一的确定,因而只能像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观能力而自为地存在那样为我存在着,因为对我说来一个对象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官来说才有意义)都正好以我的感官达到的程度为限。”[8]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所谓感性认识,只是人在实践活动中的感性认识,它以人的感性能力为基础、以人的感性需要为动力,因而,所谓感性的对象只是我们需要认识的对象,它总是相对于一定的实践的目的而言的。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抽象的认识对象。另一方面,感性认识对象的意义,也是由人的实践或认识的需要即目的与人的感官所到的程度为限的,在实践的目的之外,没有抽象的感性对象。这正是实践唯物论的感性论所由出发的正确方向。

  (二)

  当然,人是在一定的感性需要的推动下与外界客观世界打交道的,也就是说,实践是认识发生的必要中介。然而,恰如康德所言:“一种知识不论以何种方式和通过什么手段与对象发生关系,它借以和对象发生直接关系并作为一切思维手段的目的的,还是直观。”[9]所以,感性实践过程仍有一个感性直观的问题。

  因为我们的感性论是建立在两个已被证明的前提——一是有外在客观世界存在,二是有认识主体存在——之上的,所以,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可以从一般意义上假定客观世界有一个没有与任何实践和认识发生关系的状态。我们把这种客观世界叫本然世界。那么,直观中的对象——现象世界正是这本然世界通过一定的中介和方式刺激人的感官,在主观与客观相互作用的条件下形成的。那么,现象世界与本然世界有一种怎样的关系呢?人们在认识现象世界的性状时能否认识本然世界的性状?能认识其怎样的性状?为了对此能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我们还只有从对直观中的对象——现象的分析开始。

  假如现在我们眼前放着一个无色透明的玻璃鱼缸,里面是洁净透明的、无色的、刚好盈满的水。这时,有一位不知情的人走过来,瞟一眼鱼缸,很可能以为里面空无一物。只有当他仔细辨认时,才会发现鱼缸有水。然后,假如我们在水里放一条金鱼。这时,我们的眼前会突然一亮——金鱼在水里悠然自得,可以看得十分鲜明。然而,假如我们放进的是条“魔鱼”,它的身体的各部分都与水一样无色透明,就连对光线的折射率也一般无二。这时,我们尽管睁大眼睛,也不可能看见水里有任何东西。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看得鲜明;二是看不鲜明,要仔细辨认;三是看不见。为什么我们的视直观会出现三种情况呢?其根本原因便在于视直观的对象与其环境在视觉特征——光线反射模式的差别上:有差别时看得见,无差别时看不见;差别大时看得鲜明,差别小时看不鲜明。人之所以能识别直观中的对象,正在于它与环境之间有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实际上就是对象与环境之间的一种光线反射模式的对比关系。所以,在这一识别过程中,感性直观所能把握或提取的信息,不是别的,正是对象和环境之间的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主体内在生造出来的,而是外在于主体的客观世界——对象及其环境本身具有的,是不依主体的意识为转移,也不依个体是否能直观或感知为转移的。同样的道理,当我们不是从环境中辨别一个对象,而是就对象本身,把它当作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进行辨认时,同样是在与对象的关系中去把握对象各个部分之间、各个点之间的某种关系,如质地关系、广延关系、力的关系、变化关系等等。我们正是在整合了各个部分、各个点之间的关系的总和时,才产生了对这一对象的整体的感性印象的。

  那么,我们不是只能认识事物外在现象的表面的关系吗?现象背后的物自体我们不是仍然不能认识?这一诘难好象是致命的,无懈可击。然而,只要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这一提法,在感性论中只能产生一种误导,从根本上讲,它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实践唯物论的观点,人的感性认识总是在一定感性需要的推动下进行的,它总是与一定的实践和认识目的紧密相联的。所以,例如,要把握一只手表的形状,我们只要直观这只手表的外部“现象”就行了,而脱离直观的手表的“物自体”是什么,与我们的认识目的毫无关系。要了解手表的指针为什么会走,我们可以把手表拆开,在感性直观的基础上,揭示其各种内部零件的位置关系、交互作用关系等。至于脱离直观的各零件的“物自体”怎样,也与我们的认识目的毫无关系。同样的道理,在生活实践中,我们还常常根据一定的认识和实践目的对物体进行一定的分割。例如要揭示一种物质之所以具有某化学性质,我们可以将对象分割至分子、原子。但我们之所以这么做,仅仅是为了了解分子之间、原子之间的一定的关系、以及原子核与电子之间的一定关系,而作为“物自体”的分子、原子、电子本身会是怎样的,与我们的认识和实践毫无关系。

  总而言之,物质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所以,我们在认识事物时可以对事物进行一定程度的分割。但是,我们的分割,并不是为了了解某种作为感性直观之基础的物自体的脱离感性直观的状态如何,而是为了了解各个被分割的部分之间的某种关系(如位置关系、变化关系、广延关系、相互作用关系等等)。我们把对象中相对于认识与实践的目的不应该再分割的部分叫做意义单元或意义质点。所以,意义质点本身并不是我们的认识所要了解的对象本身,我们所要认识的仅是这些意义质点之间的各种关系。当然,我们有时对意义质点本身也可以形成一定的直观,但由于意义质点根本不在我们所要了解的对象之列,所以,作为直观的现象背后的所谓物自体就更与我们的认识无关了。而当相对于某一认识或践目的的意义质点成为我们的认识对象时(因为我们有了不同于原来认识或实践的目的),原来的意义质点已不再是意义质点而成为了有意义的认识对象了。但为了更深入的认识它,我们往往还是将它进一步分割为不同的更小的意义质点,从而把握这些意义质点之间的关系。总之,不管我们的认识对象是谁,我们任何时候都不是认识意义质点本身,而是认识对象各个意义质点之间的关系。所以,根据认识和实践的目的,意义质点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层次,高层次的意义质点是由低层次的意义质点以一定的方式组合而成的。整个客观世界,就是各个层次的意义质点以一定的方式或关系相互结合而构成的统一体。所以,所谓的意义质点,就是相对于人的实践或认识目的而言的认识的意义或价值终止的单元或部分。感性论中的意义质点也叫感性质点。作为感性质点的孤立的“实体”本身,从来就不是我们所需认识的感性的对象,更不用说那种与人的感性直观割裂开来后的所谓“物自体”了。所以,人只能认识现象而不能认识现象背后的“物自体”的提法,在感性论中完全是一个“独断”的、错误的提法,其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正是这一错误的提法,导致了以下荒谬的结论:人的感性直观根本就不能认识外在于主体的客观世界的任何性状。因为所谓的“自在之物”或“物自体”实际上根本不是“物”,而当它一但成为了“物”就已经是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了,从而不再是“自在之物”了。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康德的先验感性论中所谓的“物自体”。

  总而言之,有了意义质点或感性质点的概念,物自体的概念在感性论中的荒谬就已暴露无遗,从而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了。唯物论的可知论因此也扫清了自己前进的道路,可以坚实地挺立起来了。

  (三)

  现在为了更清晰地阐明感性直观的对象与感性认识的关系,我们有必要再一次回过头来对“现象”的形成进行一种一般的概述。

  如前所述,因为我们已证实了主体之外的客观世界的存在,所以我们可以从理论上假设有一个与人的认识和实践相对立的作为现象形成的物质基础的本然世界。现象世界就是这个本然世界以一定的方式,通过一定的物质中介与人的感官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因为在现象中感性直观所把握的,并不是如康德所说的那种与外部客观世界的性状毫无关系的主体知觉对象的方式,而是对象本身内部各点及对象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所以,作为本然世界的“对象”不同,其内部各点及其本身与环境的关系就不同,它通过一定的中介如光线等刺激感官产生的神经冲动的模式就不一样,大脑对信息进行整合时的过程与结果就自然有别。因此,本然之物的特征与它通过一定的中介后在人的大脑里形成的表象之间在信息特征方面有着一种内在的联系——具有一种在关系模式上的一一对应关系。当感性直观外部对象时,凭借日常的生活实践经验,人们知道自己的感觉表象不是一种主观自生的感觉变化,而是主体之外的客观世界影响的结果,所以,我们不由自主地把脑中的表象投射到其相对应的本然物之上,认为那就是本然物本身的那样子。当表象的关系结构模式与本然物的关系结构模式吻合一致时,便形成了稳定的现象。所以,感性的现象既是主体心理表象的表现又是客观本然世界的表现,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是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因此,现象世界的关系便包含了所有本然世界的关系,对现象世界的认识同样包含了对本然世界的认识。这样,相对于实践和认识的目的而言,就根本不存在所谓现象之外的具有认识价值的东西,更不存什么现象背后的有认识价值的“物自体”。本质只是现象之中蕴含的本质,客观也只是现象之中包含的客观。因而,上面的所谓“本然世界”纯属一种出于理论需要的假设。在认识和实践中,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孤立的“本然世界”。

  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我们可以对感性对象和人的认识作出如下的补充说明或阐明。

  A、与人的认识发生关系的对象只有现象。然而这个现象既不是康德的所谓主体之内先天直观形式与感性杂多产生的与外部客观世界的性状毫无关系的现象,也不是胡塞尔的所谓先验现象。它不仅有属于主体的东西还有属于客体的东西,不仅具有主观性而且还具有客观性。现象世界的关系中包含了主体之外的客观世界的意义质点之间所有的关系。所以,从根本上讲,人认识现象世界的过程就是认识主体之外的客观世界的过程。

  感性直观的过程,就是通感性超越主体的过程。它既是客体的关系或信息从客体走向主体的过程,同时也是主体的感官印象走向客体即外化的过程。

  B、对现象的直观,不是对别的,而是对意义质点之间关系的直观。世界对于人的实践和认识的一切意义仅在于意义质点之间的关系。意义质点的一切认识价值与实践意义只在其直接与间接的关系。意义质点本身并不是感性认识的对象。人的认识就是认识一定的意义质点之间的关系,人的实践过程就是主体与意义质点及其关系构成的对象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的过程。认识之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正在于它把握了对象的意义质点的关系从而使从事实践活动的人能主动地有目的地利用、因循这些关系以进一步创造新的与人的目的相一致的关系。

  所以,在认识论领域中,根本就不需要什么其本身作为一个单独个体或对象的所谓“物自体”,所有的认识对象都在现象之中,都是由一定的意义质点及其关系构成的统一体,所有认识和实践的意义仅在于意义质点之间及对象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根据认识和实践的目的,意义质点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客体一旦成为了认识对象就已不再是意义质点本身而成为了更深一层的意义质点及其关系的统一体。对客体的认识就是分析对象内在的意义质点之间及其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其意义。意义质点是关系产生的前提,从而是认识和实践之有必要、有可能的前提,但它从来就不是意义本身,从来就不是所需认识的对象本身。

  C、因为感性实践过程就是主体对客体即与客体本身的关系发生关系的过程,所以,它也同时是客体的关系内化成主体内在的认识结构即形成主体感性认识能力的过程。因而,人的感性能力正是在人的感性实践中历史地形成的。[10]

  借助于感性,对象的感性的关系给予了我们;通过知性,我们分析、概括这些关系形成一定的概念并以一定的符号抽象、“固定”这些关系;通过理性的推理,我们从已知的关系推知未知的关系;然后再通过实践,我们检验对这些关系认识的真理性。人的不断的实践的过程,就是与客观对象发生关系的过程,就是感知、确证客观对象各种关系的过程,同时也就是创造客体新的关系的过程。所以,实践的过程就是从感性到知性到理性到实践的不断的循环往复、不断的推进的过程。

  因为我们面临的是同一个客观世界即从总体上而言的同一个意义质点关系的总和,所以不同主体认识能力的形成的物质基础从根本上讲是同一的、而且人们在认识和实践过程中获取的客观的物质信息与意义也可以具有客观的一致性。这就是认识和实践主体主体间性的根本原因。然而,由于不同的人的具体的生活环境不同,其社会实践的历史也有差异,这些就成为人的认识能力与社会观念之差异的根本原因之一。

  D、因为感性的对象——现象具有主观性,即人的内部的心灵形成的相对应的心理表象与现象有一种关系结构上的内在的因果联系,所以,现象是内在于主体的,是可以由人的主观性而认识的;因为现象还具有客观性,即现象中包含了认识主体之外的客观世界的所有客观的关系,因而,人认识的现象世界同时也就是客观世界本身。所以,人的感性认识同样可以具有不以主体的主观性而转移的、客观的确定性。正是这种感性的确定性,保证了感性在认识与实践中不可动摇的地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并不是自然科学,才是感性的基础;恰恰相反,只有感性才是一切科学的基础。[11]

  (此文曾以原名发表于《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2][3][9] 康德.康德三大批判精粹[M].杨祖陶,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2.83,83,97-98,83.

  [4] [10] 李泽厚.李泽厚哲学文存[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1.259-268,122-127.

  [5] [7] [11]  邓晓芒.补上“实践唯物论”的缺环[J].学术月刊1997.3.28-33.

  [6]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M].马克思恩格思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0-254.

  [8]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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