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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林等:戴维森在哲学上的主要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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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林等 分析来源:译者惠寄 点击数: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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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 科克·路德维希、乌祖拉·M.
齐林/文 江怡/编译 戴维森于1963年发表的《行动、理性和原因》和1967年发表的《真理和意义》两篇文章,奠定了他在当代美国哲学以及整个分析哲学、语言哲学、心灵哲学、行动哲学等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如今,哲学家们讨论意向行为的解释性质以及对语言的理解问题,就必须从戴维森哲学中获取思想资源,因为他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幅完整的图画,揭示了理性、语言和思想的本质认识及其与世界的关系;而他的方法却是以一种彻底的解释展现了对异类语言的理解步骤,并通过这种展现表明了传统哲学的认识论问题中所包含的深刻内容。西方哲学家普遍认为,戴维森在语义学方面的工作是具有革命性的,他对认识论和哲学心理学也做出了突出贡献。 语言哲学是戴维森最早关注的领域,也是他的主要工作领域之一。他在语言哲学中首先抓住了作为核心问题的意义和真理概念,提出一种全新的真理理论:“真理理论可以像意义理论那样行使责任”。他在《真理和意义》一文中提出,对自然语言的恰当的意义理论应当表明,这种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如何取决于它自身部分的意义。由于我们的生命和对语言的理解是有限的,所以我们对语言的理解就只能依赖于无限的语言用法中可以确定的有限的语义前提和规则。他认为,对自然语言构造的恰当描述必须表明如何能够把它整合为对这种语言的一种完整的意义理论,而这种意义理论就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语言中的每个句子的意义。他把用来陈述这个语言的语言称作“元语言”,而把这个意义理论所谈论的语言称作“对象语言”。用公理化语言表述为:“(M)s意味着在L中,p”,这里的s是指对L中的句子的描述,p是指与M中提到的句子同义的元语言的句子。这表明,对L中的句子来说,知道了M句子就足以理解它了,而通过把意义分配给这个句子的有意义部分而派生出M句子,就表明了这个句子的意义完全是依赖于这些有意义部分的。虽然戴维森把意义问题完全放到了语义学的范畴,但他没有忘记解决真理问题;相反,他关心和讨论意义问题,正是为了解决真理问题。但他的做法与众不同:他把塔尔斯基关于真理概念的语义学定义用来解释意义概念,由此把意义概念建立在了真理概念之上。塔尔斯基提出,对形式语言来说,谓词“是T”的递归定义具有这样的形式:“(T)s是T当且仅当p”,这里的s是对对象语言的结构性描述,p是用于翻译s的元语言句子,这样一个形式就是对这个语言的真理谓词的外延性的恰当定义。这就是塔尔斯基著名的“T约定”,即一个在外延上恰当的定义都应当具有所有这种句子作为公理。在戴维森看来,如果L语言的真理论公理是一个T句子,那么,“意味着在L中”就可以替换为这个公理中的“是T当且仅当”,这并不改变句子的真值。戴维森把真理论用作意义理论,是因为他希望对真理论提出限制,其目的是为了用真理论回答复杂的表达式意义是如何依赖于其组成部分的意义的。他希望一个在外延上恰当的理论足够正确地提出语境语词的真值条件。他的这个希望后来遭到了不少哲学家的批评,迫使他进一步提出,应当把自然语言的真理论看作是一种经验理论,它必须符合说话者或语言共同体的要求。 在对意义理论的建构中,戴维森提出的最有创建性的思想是他关于彻底解释的假设。他设想,在对我们完全没有语言知识的一种异类语言做出解释时,作为解释者的我们只能根据说话者在具体语境中的反应和行为来判断语词的意义并做出解释。他由此认为,一种解释理论对说话者的语词和句子所做出的解释,必定是与说话者的语境相关的,是与说话者态度相关的。只有根据彻底解释的理论,我们才能说某种解释是符合说话者的意图和态度的,这也说明了说话者的话语意义(语词的或句子的意义)。在戴维森看来,真理、意义和心理态度等概念都是理解和解释中的基本概念,无法再用更为基本的概念去说明它们。正是在理解它们的相互作用中,特别是在确定说话者语言的真理论的语境中,我们才能希望得到更为深入的理解。戴维森提出这种彻底解释的立场,实际上是为了表明,掌握一种语言就是获得一种社会艺术的能力,这就意味着,语言的语义学特征是公共的特征,因而就本性而言,任何无法从整个相关证据中得到的东西都无法成为意义的组成部分。这就表明,一切说话者的语言从本质上说都是可以得到解释的,这也反过来有理由认为,说话者和语言的特征都是建构性的特征,就是说,都是由说话者在具体语境中的话语构成的。的确,戴维森关于意义和命题态度的许多重要论题,都可以看作是采纳了这种彻底解释立场的结果,他把这个立场看作研究意义等问题时在方法论上是根本的东西。 行动哲学是戴维森哲学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也是他的哲学被看作是新实用主义的主要根据。他的行动哲学来源于他在语言哲学中的彻底解释立场:因为彻底的解释要求引入说话者的话语语境和相关环境,特别是要考虑到说话者的命题态度等因素,所以,这就提出了一种关于行为的理论(a theory of agency)。戴维森把“行动”(action)理解为身体的运动、具体可记载的事件。他提出,行动解释就是对行动给出主要的理由,如做出这个行动的态度、对这个行动的信念等等,这样的解释属于一种因果的解释。根据戴维森的观点,一切行动的完成都是有理由的,虽然有时从表面上很难判断或辨别某个行动的理由是什么。行动和理由之间的联系通常被看作是否定行动解释是因果解释的理由,比如,因果联系是偶然的,但有意图的行为和具有这种意图的行为者之间的联系却不是偶然的,但戴维森则提出理由反对这种看法。他认为,这里的关键是在事件描述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不是事件本身之间的逻辑关系。他承认,我们的行动有时并不是出于某种潜在的理由,但这并不说明这样的理由是不存在的,譬如,我们购买邮票的行动解决了邮政工人的工作问题,虽然我们并不是出于这个理由而去购买邮票。实际上,戴维森是强调把行动、信念、命题态度和意图等概念联系起来考虑,它们构成了“可比的对子”(matched sets)。这里涉及到对理性化行动和非理性行动的思考,戴维森的目的是要表明,一切行动都是有理性的,或者说,都是可以加以理性化的;即使是通常认为非理性的行动,也应当看作是“理性范围中的失败”,而不是“无理性的”或“反理性的”。 戴维森对待行动的这种态度完全是整体论的,因为他强调行为者的态度必须服从理性的规范,这就表明行为者的态度对他的行动来说一定是必需的;而要赋予行为者一种有具体内容的态度,就必须赋予他无限的具有相关内容的态度。例如,我们要使某人相信美国总统是选举出来的,我们就必须使他相信有关美国政体以及选举制等方面的相关信念。由于态度概念是无法与行为者的概念完全分离的,所以,在戴维森看来,它们应当是因果性概念。这样的因果概念是一种回溯式的(backward-looking),就是说,总是要求回头看引起事件发生的原因。当然,无论是整体论态度还是回溯式因果概念,这些都表明了戴维森的行动哲学完全依赖于行为者的意图,依赖于行为者根据自己的意图完成的行动。这与传统实用主义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不同的是他更重视以分析的方式指出所有的行动都是理性的活动,从而排除了传统实用主义遗留下的行为者的神秘意图问题。 现代认识论是以他心问题、认识环境问题以及我们自身心灵的性质问题为核心的。戴维森在方法论论上的彻底解释立场,直接导致了他在这些认识论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根据戴维森的立场,认为对异类语言的彻底解释是我们理解语言的基础所在,就是意味着我们只有作为彻底的解释者才能够成为语言的使用者,这样,彻底解释者必须断定做出了成功解释的内容就构成了他的主题。戴维森认为,拥有认识论核心问题的知识就是成为这样的彻底解释者的必要条件,而所谓的拥有这样的知识,就是指解释者必须断定说话者对其环境的信念基本上是正确的。这实际上是在解释者做出这样的断定之前存在一个假设,即认为不仅说话者对其环境做出的反应是正确的,而且他自己对世界的基本看法也是正确的。由于解释者在确定我们的态度中所做的一切就是带来了我们的态度,所以,对彻底解释过程的反思就会导致这样的结论,即认为我们的所思在逻辑上依赖于导致了我们信念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的信念和其他的命题态度都是回溯式的因果概念。出于这样的理解,戴维森把某个信念的真确定为它与其他信念之间的一致关系。同时,他还认为,成功的彻底解释的条件在于,解释者最终可以根据行为证据知道说话者的心灵,所以,对成功的彻底解释的保证就是可以知道他人的心灵。这不是说关于心理态度的句子可以还原为关于行为的句子,而是说应用心理谓词是根据对行为谓词的应用。为了解释另一个说话者,我们还必须断定他知道他在说什么,他相信什么。这里涉及到一种宽容原则,即认为说话者关于他环境的大多数信念都是真的。 在这里,我们已经看到了戴维森在心灵哲学中的重要思想,即对他人心灵的解释。他在心灵哲学中的重要贡献是提出了一种非还原的唯物主义,即他所谓的“变异的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这种观点认为,每个事件以及对象都是物理事件和对象,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心理规律,就是说,没有用心理谓词表达的严格规律。这样,也就不存在把心理描述的事件和物理描述的事件连接起来的严格的心理物理规律,在心理类事件和物理类事件之间就不存在严格的规律性的东西。戴维森的做法是把心理事件等同于物理事件,但他又否认通常归于心理事件的东西可以满足于归于物理事件的东西。他对这种变异一元论的论证基于三个假设:第一,某些心理事件是与物理事件在因果上相互作用的(因果互动原则);第二,具有因果联系的事件一定符合某个严格的规律(因果性的理论特征原则);第三,不存在可以用来断定和解释心理事件的严格规律(心理事件的变异论)。根据他的思想,如果不存在严格的心理规律,那么所有严格的规律就都应当是物理规律;用物理规律描述的事件也就应当是物理事件,但心理事件又是可以通过因果链条与物理事件相互作用。这样,心理事件就只能是用物理规律描述的物理事件的一种特例。在这里,戴维森的立场基本上是一种单例同一论,他把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都归结到具体的行动者完成某个语言交流活动的场景,把行为者(说话者)的环境看作是在确定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的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这也反映出他思想中的实用主义精神。 (Kirk Ludwig & Urszula M. Żegleń, Introduction to Reading
Davidson,原载 Donald Davidson: Truth, Meaning and Knowledge,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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