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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万全:意义、诠释与心灵─戴维森的哲学思想 | |||||
| 作者:方万全 文章来源:中国学术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2 【哲学在线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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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万全:意义、诠释与心灵─戴维森的哲学思想
美国著名的哲学家戴维森(Donald Davidson) 教授,被《史丹福哲学百科全书》(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誉为廿世纪中叶以后最为重要的哲学家之一。在西方世界,专门研究他的哲学思想的专书或论文集,撇开博士论文不算,光是英文本的就有十余本之多。论及他的思想的学术论文或书籍,更是不计其数。但或许是因为他所关注的哲学课题,以及他的哲学思想基本上是属于或预设了所谓专技哲学的缘故,除了少数专业的哲学研究者之外,国人知道戴维森其人或其哲学的恐怕很少。因此在介绍戴维森的一些哲学思想之前,我们要对他本人作一点简单的介绍。 首先让我们介绍戴维森的主要学术经历,以及一些重要的学术荣誉。在自哈佛获得博士学位之后,他最先任教于纽约的皇后学院(Queen’s College)。之后他曾先后任教于史丹福大学(1951-1967)、普林斯顿大学(1967-1970)、洛克菲洛大学(1970-1976)、芝加哥大学(1976-1981)。他于一九八一年转至柏克莱加州大学哲学系任教,现为该系的讲座教授。其一生中获得了无数的学术荣誉,例如曾应邀担任多国共三十多个重要学术讲座的讲员,其中包括著名的洛克讲座(牛津)、康德讲座(史丹福)、杜威讲座(哥伦比亚)、怀德海讲座(哈佛)、海森堡讲座(慕尼黑)、斯宾诺莎讲座(耶路撒冷)等。他也被不同国家的学术院选为院士,其中包括美国人文暨科学院院士,以及英国学术院的通信院士。德国黑格尔出生地的斯图特佳市也因其学术上的杰出成就,于一九九一年颁给戴维森黑格尔奖(Hegel Prize)。 戴维森于一九一七年出生于美国麻州的春田市(Springfield)。他是一个有多方兴趣的人。从小时候那么早的年代与父亲一起学习组装收音机,到后来学会开飞机之外,他也喜欢滑雪与旅行。甚至在现在轻巧的冲浪板出现之前,他早已在玩冲浪了。在史丹福大学任教期间,他也设计与建造了自已的房子。对于文学艺术等,他也有广泛的涉猎。譬如演戏、写剧本、弹钢琴等都曾经是或还是他的兴趣。在进入哈佛大学就读初期,他的主要兴趣是文学以及古典学。文学方面的兴趣与背景,也隐约在他的哲学著作中透露出来。譬如在其一篇非常著名的讨论隐喻(metaphor)的文章中,他除了显示熟悉一些文学理论外,也很贴切地运用了艾略特的诗。在另外的文章中,戴维森也巧妙地引述了莎士比亚的作品。而且他也写了一篇与乔艾斯(James Joyce)有关的论文。有趣的是,美国宾州州立大学出版社于一九九三年,出版了一本用来探讨戴维森的哲学与文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名为《戴维森之后的文学理论》的论文集。 虽然近半世纪以来戴维森在英美分析哲学界引领风骚,但是他在哈佛大学所提出的博士论文却是对柏拉图的一个对话录的研究。在此之前,德国著名的哲学家高达美(Hans-Georg Gadamer) 的博士论文,研究的也是同一个对话录。两人后来也成了好朋友。戴维森是在取得博士学位开始任教之后,才逐渐对所谓典型的分析哲学的课题,如语言哲学或心灵哲学等,产生兴趣并进行研究,虽然在哈佛期间曾从学于蒯因(W. V. Quine,1910-2001)。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蒯因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蒯因正在撰写其著名的《字与物》(Word and Object) 一书时,他请戴维森帮忙看书稿并提供意见。在读过此书之后,戴维森认为蒯因的工作使得语意问题变成一个可作为经验研究的问题。此点对戴维森有相当深远的影响。 对于戴维森后来整个哲学发展发生深远影响的,还有蓝姆西(Frank P. Ramsey, 1903-1930) 的或然率的理论,尤其是还有塔斯基(Alfred Tarski, 1901-1983 ) 的真理理论。塔斯基是波兰裔的著名的逻辑家及数学家,曾任教于柏克莱加州大学。对于英美哲学界而言,塔斯基最受到瞩目的是他于一九三六年出版,名为〈形式化语言中的真理概念〉的一篇长达一百多页的论文。此文首度成功地对某些表达力有所限制的形式化的语言系统──例如某些较简单的集合论的语言系统──提出了它们的真理定义。塔斯基的研究不但告诉我们可为什么样的形式语言定义其真理概念,以及如何去定义,它更告诉我们表达能力超过或达到某个限度的形式语言,我们就无法为它找到真理定义。戴维森后来所提出的非常重要的意义理论,便是建立在塔斯基的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的。至于戴维森何以会去注意乃至于后来运用了塔斯基的研究成果,个中倒是有些小渊源。据戴维森自已的叙述,早年他曾经因为所写的一篇讨论卡纳普(Rudolf Carnap, 1891-1970) 的哲学的文章,而引起塔斯基的注意。于是塔斯基便把自己的文章送给戴维森,因而导致戴维森后来研读了塔斯基那篇一九三六年出版的论文。 蓝姆西是其同一世代中最为耀眼的天才之一。虽然二十六岁便过世,但他在经济学、或然率、集合论、逻辑以及哲学等领域,均留下了重要贡献。他也是促使维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 1889-1951) 去逐渐扬弃自己前期思想的重要推手。戴维森对蓝姆西的或然率理论的兴趣,也有着有点曲折的故事。他对或然率、决策理论(decision theory)的兴趣,是到史丹福大学任教之后才开始的。当时在史丹福一些从事这方面研究的校中的同事好友,一方面热心地教给他这方面的知识,也敦促他去设计相关的公理系统。他还从事了与之相关的心理学的实证研究。那段时间对这些课题的涉猎,留下的是几篇相关的论文与一本与别人合写,名为Decision-Making: An Experimental Approach的书。(这是戴维森至今为止,除博士论文之外,唯一出版的一本书。)这些构成了戴维森早年最主要的出版的著作。在相关的理论中,蓝姆西所提出的所谓主观论的或然率理论最受到戴维森的重视。它不但深深影响了戴维森对意义理论、诠释理论以及伦理学的看法,同时也促使他后来提出了结合决策理论,以及意义理论的一个统合性理论的构想。 上述的论文与书,都是在一九五九年及其之前出版的。戴维森的下一份出版的著作,直到一九六三年才出现,是一篇名为〈行动、理由与原因〉的论文。此文是他最早且真正具份量的哲学著作,它一举奠定了戴维森在哲学界的地位。截至目前为止,本文或其不同语言的译文已被收入近三十种不同的论文集或期刊中,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在此文出现之前,哲学界有一个深受维根斯坦影响的所谓正统的说法,认为理由与原因殊为不同,解释一个人的行动的理由,不可能是引发那个行动的原因。但在文中戴维森藉由指出此一正统的缺失,独排众议地认为理由也可以是行动的原因。此文毫无疑议地为分析哲学中的行动理论这一次领域,带来了一个全新的局面。 在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七年之间,戴维森又陆续出版了几篇相当重要的论文,讨论因果关系、表述因果关系的语句(或即因果语句)的逻辑结构,以及表述行动的语句(或即行动语句)的逻辑结构等。行动语句往往会包含副词(adverb)。于是戴维森对行动语句的逻辑结构的分析,便发展出了一个非常新颖而且重要的副词理论。在此一理论出现之前,当时现有的副词理论,往往不是要诉诸存有论上让人不放心的所谓性质(properties) 这类东西,就是要用到相当复杂的逻辑或逻辑规则,才能对含有副词的语句作逻辑结构的分析。比起其它理论,戴维森的理论最大的优点是,只要利用我们一般在大学可学到的,最没有问题而且其性质我们最清楚的符号逻辑(更精确地说,即初阶逻辑),再加上我们承认具体事件的存在(戴氏把行动视为是事件的一种),我们便可分析含有副词的句子的逻辑结构。例如像「张三跑得很快」这个含有副词的句子,可利用初阶逻辑的语言,改写为:有某个e,e等同于张三(在)跑的事件,而且e是快的(事件)。经过这样的改写,原来句子中的副词,一变而成为形容事件的形容词。这样的改写显然是引进了事件,而且这类种事件被认为是一个一个具体存在的东西。 有人或许会说,看不出这样的改写会有什么重要的意义。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在这里给予一个比较完整的答案。我们只想用一个戴维森的例子,来显示此种改写方式的重大哲学意义之一斑。在直觉上我们显然可以知道,从「张三跑得很快」可以推得出「张三(在)跑」。一般不谈论事件的初阶逻辑会有困难去解释,何以后者能从前者推出来。但是利用前述戴维森提供的改写方式,就很轻易地可得到解释,因为「张三(在)跑」可改写为: 有某个e,e等同于张三(在)跑的事件。从初阶逻辑中,我们可以很轻易地看出,上述两个句子经改写之后,的确可说明一个句子可从另一个句子推出来。戴维森的理论不但是当今哲学中最重要的副词理论,它也受到语言学家的重视。 但是在〈行动、理由与原因〉出版后至一九六七年之间,戴维森的著作对整个分析哲学界,以及对戴维森本人后来的哲学发展影响更大的,是他于一九六七年出版,名为〈真理与意义〉的一篇长约二十页的论文。这篇文章正式宣告了戴维森的意义理论的诞生。 先前我们曾经提到塔斯基出版于一九三六年那篇有关真理理论的文章。此文与戴维森的〈真理与意义〉的出版,相隔约有三十一年之久。在这漫长的三十多年间,塔斯基的观点显然受到了许多人的关注。但是在戴维森的〈真理与意义〉出现之前,却从来没有任何人看出塔斯基的真理理论与意义理论之间,会有什么重要的关联。戴维森的一个重要贡献与洞见,便是看出塔斯基的真理理论,在经过一些修正,以便于能应用于日常语言之后,可被看成就是我们所要的意义理论。此一洞见立即可见的好处是,塔斯基的真理理论是一个发展得相当完整的现成理论,因此剩下来最主要的工作,便是如何把这个原先适用于形式语言的理论,加以改头换面,使之能适用于日常语言。戴维森从不讳言,他所谓的意义理论并不是一个完完整整的理论,而毋宁只是个有关意义的哲学纲领。但即使如此,环顾所有哲学上有关意义的理论,还是戴维森的看法最为全面,而且也最有资格被视为是个理论,而不只是一种哲学上的想法而已。因此他的意义理论,还是值得特别的重视。此外,戴维森被认为是一个极具系统性的哲学家。此一系统性必须从其意义理论的角度才能清楚看出。有鉴于其意义理论的重要性,下面我们要对此一理论作比较详细的说明。 为了突显戴维森的意义理论的一些优点,让我们先简单地回顾一下一些传统的意义理论。传统的意义理论,近者有英国经验论者的说法。他们诉诸于存在于心中的观念(ideas)等来解释语言的意义。更近者则有弗列格(G. Frege, 1848-1925) 把字词或句子的意义当作是种抽象的东西。同时像「运作主义」(Operationalism),以及一些当代的心理学家、语言学家等,也都提出各种不同的意义理论。戴维森认为这些理论都面临了相当根本的困难。它们的问题约可分为三类。第一,英国经验论所说的观念,或弗列格所谈的抽象的东西,其存有学上的身份都会面临不少问题。第二,诉诸观念或抽象的东西来说明意义,其是否具解释力,也会有问题。第三,上述这些传统的意义理论(或许弗列格的理论除外),以及当代一些心理学家或语言学家所提出的意义理论,都无法妥适地解决下面的难题:即使我们知道怎么样去说明字词的意义,我们接下来要如何去有系统地说明简单句,乃至于复杂句的意义呢? 由于上述的一些意义理论所面临的困难,因此戴维森认为我们需要另辟蹊径,找寻一个既不设定可疑的东西,又能有系统地由字词的意义去说明句子等的意义的理论。戴维森的意义理论的一个特色是,他不认为语言的意义是种东西,不管是抽象或具体的东西。固然语言文字是有意义的(meaningful),但戴维森与蒯因一样,都认为我们并不因此需要去把意义当作是种东西。但是说语词或句子是有意义的,又是什么意思呢?一个很粗浅却不失为真切的答案是:语词或句子之所以是有意义的,是因为人们可以了解 (understand) 它、可以用来与人沟通。反之,要是一个或一串符号或声音无法为人所暸解,无法被用来传达讯息,则它便不是有意义的。在此,一个相当重要的字眼是「了解」( "understanding")。由此我们便不难看出,何以戴维森认为说明一个特定语言L的语意的意义理论,应该是这样的一个理论:一个人要是具有那个意义理论所陈述的知识,则他便能了解使用语言L的人所说的话。一个人若懂得语言L,他可以说是获得了能够了解语言L的能力。简言之,戴维森认为他的意义理论是用来代表或表达这种能力的。光从这一点便不难看出,他的意义理论与传统的说法是很不同的。 人的语言能力,可以说是他拥有某种知识的表现。对于具有这项知识的人而言,他不一定会清楚知道这种知识的内容。因为这种知识,往往是所谓的非明文的知识 (implicit knowledge)。就好像许多人可以察觉句子文法上的错误,但叫他把文法写出来却又办不到;这种人只能说是对文法拥有非明文的知识。戴氏的理论既然是要来说明或表达一个人的语言能力的,那么若想进一步探讨他的理论,我们自然需要对语言能力本身有较深入的了解才行。 很值得注意的是,人的语言能力是有限的 ("finite power")。由于人类的语言在理论上可有无限多的语句,因此要是对于各个不同语句的理解,都是独立而不相干的话,那么为了要了解这样的语言,一个人必须具有无限的能力才行。因此,对于语言能力的探讨,戴维森认为必须要注意「有限性要求」(finiteness 除了上面因人的语言能力而导致对意义理论的某些要求外,戴氏认为意义理论还需要避免陷入某些循环的毛病。这些毛病可分为两种。第一是证据 (evidence) 方面的循环,即在为某个语言L建构其意义理论时,我们不应该用到了学会了L之后才能获得的证据。此外,戴维森认为意义理论既然是要用来说明语言的意义的,那么我们不能在建构一个意义理论时,随便用「……的意义是……」("means",如 "A means that B")、「同义」("synonymous")、「分析性的」("analytic") 等观念。因为这些观念都是意义理论需要加以说明的,因此我们不能先就拿来用。总之,既然要用意义理论来解释或说明语意观念,我们就不应该在意义理论里用这些待说明或解释的观念。另外在建构一个语言L的意义理论时,我们也不能假定我们已知道使用L的人内心各种复杂的信念或想法为何。因为只有当我们了解了语言L之后,我们才能够知道他的那些想法之内容为何。这儿所要避免的,可说是解释或说明上的循环。 上面我们提到了意义理论该满足的一些条件。以后我们还会陆续谈到其它条件。不过光就已经提到的条件而言,我们要问,到底哪里可以找到合乎这些条件的理论呢?戴氏认为这样的理论可经由适当修改塔斯基的「真理理论」(Theory of Truth)而获得。大家可能会问,塔斯基的理论既然是真理理论,它与意义又有什么相干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对塔斯基的直理理论作个很粗浅的介绍。 如同先前所述,塔斯基的真理理论的主要目的,是想为数学或逻辑等形式语言提供「真」("true") 这个述词的定义。他的定义是所谓后设性的(metatheoretic) 定义。换言之,这些定义是属于一个语言的后设语言中的定义。塔斯基是以「满足」(satisfaction)、「赋值」(assignment) 等基本观念,来定义一个语言中各个语句的真值情况 (truth condition),也就是使得句子成为真的情况。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满足」与「赋值」的概念所要处理的是简单与复杂的述词,而「赋值」概念更可进而处理整个语句,不管是复杂句还是简单句。这些基本概念的最终的目的是要为「真」这个述词找到定义,而且这样的定义还要符合塔斯基著名的「约定T」(Convention T)。「约定T」的主要部分是这样的: 一个切当的(adequate)真理理论必须涵蕴(imply)下列语式的所有的个例 (instances): X为真,当且仅当 (if and only if) P 换言之,假如我们的对象语言中有「雪是白的」这样的句子,那么塔斯基的约定T要求一个可行的对此对象语言而设的真理定义,必须能推导出下列的句子: 同样的情形必须也适用于对象语言中所有的句子。上面这个句子中「当且仅当」后面没有加引号的句子,表达了左边加引号的句子的真值情况。因此约定T的要求,也就是要求一个可行的真理理论,必需告诉我们对象语言的所有的句子之真值情况。如果有人认为上面左边引号内的句子,与右边「当且仅当」之后的句子是一样的,因此上面这个句子其实没有真正告诉我们什么「新鲜事」,那么我们可看下面的句子: “Snow is white” 为真,当且仅当雪是白的。 显然这个句子至少用中文告诉我们,在什么情况下某一个特定英文句子为真。如果这是由一个可行的真理理论所推导出来的句子的话,则对象语言明显地是英文,而用以对此对象语言建构真理理论的(后设)语言则是中文。 在说明如何修改塔斯基的真理理论,使其能够应用于日常语言之前,让我们先看看在什么意义下,这样的真理理论可被视为是个意义理论。戴维森认为像『雪是白的』(这一个句子) 为真,当且仅当雪是白的」(或「“Snow is white” 为真,当且仅当雪是白的」)这样的语句,其实可以把它看成了是告诉我们左边引号内的句子的意义为何。换言之,在戴维森看来,如果我们知道一个语句的真值情况为何,或即其在什么情况下为真,我们便可说是知道或了解这一句话的意义。前面我们曾经提到,塔斯基的真理理论中用到了像「满足」、「赋值」等概念。这些概念的一个用意,便是要来告诉我们语言中的专有名词(如果有的语)所指称的是什么东西、述词所适用的对象为何等,例如如果语言中有「是红的」这个述词,则「满足」概念可被用来告诉我们这个述词适用的对象为何,或即哪些东西是红的。简言之,这些概念可用来告诉我们一个对象语言中最基本的成份,如最简单的专有名词、最简单的述词等的一些与其语意有关的讯息。借着这些概念以及其它的逻辑工具,任何复杂的专有名词(或即所谓确定描述词)以及述词,其指称的东西或适用的对象也都可被加以说明。而就一个可行的真理理论而言,同样的,利用这些概念及其它相关的逻辑工具,我们也可以说明语句的真值情况,或即是说明其在什么情况下为真。这种由语言中最简单的专有名词以及述词的指称或适用对象开始,而最终及于语句的真值情况,在戴维森看来,也就形同告诉我们由字词的意义如何进而得到语句的意义。由于我们所要处理的语言,例如日常语言,均只有有限数目的简单专有名词与述词,因此只要能掌握这些有限数目的字词所指称或适用的对象为何,再透过刚提到的方式,理论上便可透过约定T而知道无限多语句的真值情况。在这个意义下,如果把一个可行的真理理论当作意义理论,则此一意义理论便自然满足有限性的要求了。因此基于诸如此类的考虑,戴维森认为可行的真理理论的确可以被当为意义理论。很显然地,这样的意义理论不需要把字词或句子的意义当作是种东西。 以上是我们对塔斯基的真理理论,以及戴维森的意义理论所做的简单介绍。前面我们曾经提到,戴维森认为可透过修改塔斯基的真理理论,而得到一个可适用于日常语言的意义理论。至于如何修改,则是我们紧接着要加以说明的。但限于篇幅,下面的说明只是局部性的简单的说明。 塔斯基的真理理论的目的,无非是要为一些形式语言找到真理定义。但诚如我们先前就已提到的,并不是所有的语言都可以找到塔斯基所要的真理定义。事实上塔斯基是第一个发现下述结果的人:如果一个语言的表达能力强到能够表达初级数论 (number theory) 的程度,则我们无法为它找到真理定义。由于意义理论所要处理的是自然语言,而通常值得研究的自然语言,其表达能力皆远在初等数论的语言之上。不但如此,正如塔斯基一九三六年那篇论文所明确指出的,如果日常语言的表达能力不加以适当的限制,它还有导致矛盾的可能。因此我们根本无法对所谓的整个日常语言(如中文),建构其意义(真理)理论。戴维森所作的,是在避免导致矛盾的前提下,由日常语言的局部作起,进而逐步地扩大涵盖的范围。其作法就如同前面谈到的含副词的语句一样,先设法把选定的日常语言的语句,用初阶逻辑及其语言来加以改写。但是这样的改写工作其实相当困难,而且至今还留有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譬如目前我们还没有办法妥善地去处理涉及物质名词或所谓命题态度(propositional attitudes)的语句(如「张三知道(相信)雪是白的」)等。至少是因为这样的缘故,戴维森所提出的有关意义理论的看法,也只是一个如先前所谓的哲学纲领。 戴维森的意义理论所要掌握的,是所谓语句的字面意义(literal meaning)。有了语句的字面意义之后,字词的字面意义也就有了着落。 塔斯基的真理理论,原本是要用来处理形式语言,尤其是数学语言的。因此它可以把语句的真假,看成是独立于使用语句的人、时、地等因素。可是在自然语言中,由于有像「你」、「我」「这」、「那」、「今天」、「明年」等所谓的「标指词」(indexicals),语句的真假就可能因使用语句的人、时、地等之不同而有所不同了。因此戴维森就必须对塔斯基的理论加以修改。修改方法有二。其一是把「X为真,当且仅当P」中的X视为某人在某特定时空内所说的话 (即utterances),而非比较抽象的语句。其二是在P中适当地引进有关人、时、地等参数(parameters)。 在介绍了戴维森的意义理论之后,我们可以回头来看看它与戴氏的其它一些想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前面谈到戴维森为文分析了表述行动、因果关系等的语句之逻辑结构。他还分析了含直接及间接引句的句子的逻辑结构。分析这些类型的句子的逻辑结构,一向是分析哲学所重视的。但是戴维森的分析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持色,那就是他都只用到符号逻辑或即初阶逻辑。这么作的好处先前已约略谈到。但从戴维森的意义理论的角度来看,它还有更深的意义。我们知道戴维森的意义理论,其实就是针对某一特定语言而立的意义理论。而且这样的理论只用到初阶逻辑。如果这样的意义理论要能被接受的话,那么它必须要能涵盖或处理上面提到的表述行动等等类型的语句。如此一来这些类型的语句,就必须要能用初阶逻辑来加以分析才行,因为唯有如此它们才能被纳入以初阶逻辑建立的意义理论之内。所以尽管对有些类型的语句的分析,是在他正式提出他的意义理论之前就出现的,但戴维森的所有的这类分析,都可视为是他为了获得可行的意义理论,所作的各个局部性但必要的工作。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这个为了获得可行的意义(或真理)理论的主要目的,也可从较宏观的角度告诉我们什么样的语句分析才是好的。戴维森曾指出,早期分析哲学家在分析各种类型的语句时,常是众说纷陈且莫衷一是,而且也难以判断孰是孰非。他认为欠缺一个观照到整个语言的宏观的角度,是间题的症结。从戴氏的意义理论的角度来看,他对各种语句的分析,包括他的副词理论,我们也可见到其哲学思想的系统性之一斑。 戴维森另外广为人知的是他的诠释理论(theory of interpretation),或即他所谓的诠释的方法论(methodology of interpretation)。这个理论在他的整个哲学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与戴氏的意义理论也有密切关系。我们知道为某个特定语言所立的意义理论,表达或代表了要了解此一语言所具备的能力。现在假定某个语言L是我所不懂的语言。我们知道我们可以透过学习而学会L。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学习便是要去获得相应于一个为L而建立的意义理论所表达的能力或知识。但我们要如何从对L毫无所知开始,进而学会L呢?戴维森认为这要透过他所谓的诠释(interpretation)。为了彰显了解一个语言,或即是了解一个语言的意义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戴维森特强调其所谓的彻底诠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 。所谓彻底诠释,便是假定诠释者对要被诠释的语言完全陌生、完全毫无所知。譬如说,我们假定那个要被诠译的语言与诠释者原有的语言,非属于同一语系。我们也假定诠释者与使用待诠释的语言的人,没有相近或共同的文化背景。因为如果属同一语系,或者有相近或共同的文化背景,那诠释工作固然比较容易进行,但许多涉及了解另一个语言的各种因素,便会因而被掩盖了。因此为了要能对了解一个语言究意是怎么一回事,有着更为根本而深入的了解,戴维森特别强调彻底诠释的重要性。 一个人之接受某一句话为真,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此人有什么样的想法或信念,以及那句话的语意内容。譬如说,我之所以接受「台湾位于菲律宾的北方」这一句话为真,是因为这一句话有我们平常所认为的那个特定的语意内容,以及我相信台湾的确位于菲律宾的北方。要是我由于某种误错的想法,而不知道或不认为台湾位于菲律宾的北方,那我就不会接受上述的那一句话为真。同样的,要是那一句话不是有我们认为的那个意思,那我也可能就不会接受或认为那句话为真。因此诠释的工作在戴维森看来,便是要从被诠释者接受为真的语句开始,逐步去了解被诠释者的各个语句的意义,以及他的各种不同的想法是什么。如果以解数学方程式来作模拟的话,诠释工作在戴维森看来,就如同要从一个已知的因素去求两个未知数的解。除非有更多的信息,这样的问题是无法解答的。因此戴维森提出了其著名的所谓「慈善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来帮忙解决诠释所面对的问题。 慈善原则要求我们在开始进行诠释工作时,需假定被诠释者大体上而言是理性的,而且他的各种想法,与作为诠释者的我们的各种想法,大体上是一样的。戴维森后来在讨论慈善原则的内容时,更清楚地提到了如下的一点:我们应该假定被诠释者与诠释者,对外在世界的哪一个东西或性质作反应,大体上是一样的。举例而言,这也就是说,我们假定被诠释者会对整只兔子作反应,而不只是对兔子尾巴作反应,却对整只兔子无动于衷。我们接受或假定慈善原则的目的,就是在于利用这样的假定,再加上我们可以知道被诠释者把哪些句子视为真,来帮助我们从一个已知的因素(认为什么语句为真),来解两个未知数(被诠释者的想法及其语句的意义)。戴维森认为慈善原则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假设,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靠慈善原则的帮忙,我们才能从上述的一个已知数,为两个未知数找到答案。戴维森这种由一已知求两个未知的解的方式,其实就是把真理、意义与信念这三个重要概念,以一个很特别的方面加以关联起来。自从蒯因对分析语句与综合语句的区分提出强烈的批评之后,分析哲学一向强调概念分析的想法受到很大的冲击。戴维森认为上述这种把不同概念关联起来的作法,并不是传统分析哲学所谓的对真理、意义与信念三个概念的分析。但以上述的方式将这三个概念关联起来,会让我们对其中个别的概念有着更深的认识。在他看来,这三个概念都非常基本;它们既不能为任何其它概念所定义,彼此之间也无法互相化约。 我们曾谈到戴维森是个非常有系统性的哲学家。其对行动语句、因果语句、直接与间接引句的分析,主要是为了能将之纳入意义理论之内,而且意义理论的各项要求,也间接限定了这些语句可行的分析方式。我们也看到了他的意义理论与诠释理论之间的关联。这些都清楚地显示了戴维森哲学思想的系统性。但除此之外,戴维森还有其它重要的哲学思想,它们初看起来似乎很难说是构成了他的哲学的系统性的一环。但其实从一个更深入的角度来看,这些哲学思想也是他的系统性思想的部份。为了简化问题,下面只介绍这些哲学思想,而不对有关系统性的问题多所著墨。 在本文的开头我们曾提到戴维森讨论隐喻的著作。这是一篇长约二十页,名为〈隐喻所意谓的〉( “What Metaphors Mean”)的论文。文章虽不长,但如同戴维森的许多单篇论文一样,却是一篇非常重要,且有着丰富而细腻内容的著作。这一篇不算长的文章所要挑战的,是一个可上溯至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迄戴维森撰写此文的当时(甚至到今天),为许多文学理论家、心理学家、语言学家以及哲学家所主张的一个传统的观点。那就是认为隐喻表达了所谓的隐喻意义(metaphorical meaning)。更精确地说,他们认为隐喻除了有其字面意义之外,还有隐喻意义。但戴维森否认有隐喻意义这样的东西。他不否认隐喻有其用意(“has a point”),但这并不就表示隐喻表达了什么隐喻意义。相反地,他认为隐喻所表达的只是其字面意义。但这么一来有人不免要间,那隐喻的用意又是什么呢?戴维森的回答是,隐喻的用意需要从语言的使用来加以说明。他认为语言的使用的一个重要凭借就是语言的字面意义。在他看来,上述那个传统的观点所要的,是想籍由设定所谓的隐喻意义,来说明隐喻的使用、隐喻用意如何被掌握,以及隐喻如何产生其效果。但戴维森反对传统的这个作法。他认为设定隐喻意义的存在,不但不能用来说明隐喻的使用与了解,或者隐喻的效果如何产生,相反地,要是有所谓隐喻意义这种东西的话,我们反而需要用隐喻的使用与了解等来说明它们。换言之,隐喻意义不但没有解释力,它本身还有待被解释或说明。 戴维森有关心灵哲学的著作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其一篇名为〈心灵事件〉(“Mental Events”) 的论文。文中他提出了极为著名的所谓无律则的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我们且不急着说明此一元论的内容为何,而是先从导致戴维森所以提出此一元论的原由谈起。戴维森首先提出了下面三个独立来看,都很可接受的观点: (1) 至少有些心灵事件与物理事件有因果互动。 戴维森认为我们很自然地会认为,从(1)与(2)可导出有些心灵事件是可以用严格意义的律则来加以解释或预测的;这样的结果与(3)似乎是相互冲突的。换言之,(1)、(2) 与(3)是相互矛盾的。但戴维森认为上面三个观点并没有冲突或矛盾。他的一个主要工作,便是要提出一个有关心灵的新看法,它不但能用来显示上面的三个观点不但不互相冲突,而且这三个观点可自此一心灵的新看法推导出来。 这个有关心灵的新看法便是前面提到的无律则的一元论。兹先从其一元论的部份谈起。戴维森认为虽然不是所有的个别的物理事件都是心灵事件,但所有个别的心灵事件皆同时又是物理事件。例如说,一片树叶从树上自然掉下来的这一事件,就只是个物理事件而不是心灵事件。而我之看到一棵树的这个心灵事件,也可视为是发生在我大脑等处,涉及神经生理等的一个事件,因此它也是一个(广义的)物理事件。换言之,任何心灵事件皆可被描述为物理事件。戴维森又认为,如果两个事件间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我们如何描述这两个事件,这个关系都不会受到影响。换言之,两个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独立于我们怎么去描述这两个事件的。就如同如果张三打李四,那么不管我们怎么去称呼张三或李四,也不会改变一个人确曾打另外一个人的事实。但是具有因果关系的两个事件,到底是否成为某一个因果律则的个例,则需视我们如何来描述这两个事件而定。他还认为我们不可能有像下面这样的严格意义的律则:对任何事件x而言,如果x是M,则x是P。在此M表心灵性质,P表物理性质。同样的,我们也不可有像下面这样的严格意义的律则:对任何事件x而言,如果x是P,则x是M。戴维森的理由,十分简化地说,是这样的:心灵性质需预设或符合理性(rationality) 的要求,但物理性质则不必,因此我们无法把这两种性质放在一起而获得严格意义的律则。换言之,我们无法有所谓严格意义的心理-物理(psychophysical)定律或律则。如此一来,上面提到的(3)的确是成立的。而(1)显然也是成立的,因为一个人被自已掉下来的树枝打到而觉得痛,便是心灵事件与物理事件有因果互动的一个例子。所以戴维森所剩下的工作,便是需要去说明(2)也成立。我们才刚提到严格意义的心理-物理律则不存在。但是戴维森认为如果心灵事件与物理事件有因果互动,我们还是可以找到适当的(广义的)物理语言来描述这两个事件,而使得这两个有因果关系的事件在此描述下,成为一个严格意义的律则的个例。也就是说(2)也是可以成立的。 无律则的一元论因此包含有如下的内容:(一)所有的心灵事件都又是物理事件,(二)没有严格意义的心理-物理律则。但是无律则的一元论却似乎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心灵性质似乎变得没有什么用处,因为任何心灵事件与物理事件间的因果关系,终究需要用物理语言来加以描述,才能成为严格意义的律则的个例。但如此一来,具有解释或预测作用的这些律则便完全不涉及心灵性质。也就是说,与常识相违的是,在因果的预测或解释上,心灵性质不扮演任何角色。这成了对戴维森的无律则一元论的批评;它也是近年来受到相当热烈讨论的一个课题。戴维森也为文替自已辩护。这类的讨论还一直在进行之中。 我们截至现在所谈到的,主要的是戴维森在一九七九年以前所发展的一些重要的哲学观点。在此之后戴维森的哲学发展主要有两个大方面。一个与知识论有关,另一个则是探讨所谓思想的条件。必须指出的是,虽说是两个大方向,但它们之间其实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就知识论这一个方向而言,戴维森有着各种不同的反传统的看法。譬如他反对把「真理」概念看成是知态的(epistemic)概念。换言之,我们不应该把「真理」概念,与我们的认知能力作太密切的结合,以至于虽然真理是吾人所能及的,但「真理」概念的内容却被不当的弱化了。对于传统的知识论立场,戴维森也有着深刻的反省与批评。这样的批评可以看成是种所谓反笛卡儿主义的立场。随着时间的推进,戴维森这种反笛卡儿主义的立场益显明确而全面。早先他曾反对笛卡儿等哲学家把人的心灵(mind)看成是个自绝于外在世界,有着各种信念、感觉、爱恶出现其上的舞台。后来在名为〈外在化的知识论〉与〈三种样式的知识〉的两篇论文中,戴维森更进一步批评以笛卡儿等人为代表,认为对自我的知识是其它知识的基础的这种看法。笛卡儿主义者认为我们对自已内心有什么经验、感觉、想法等有着最为确定的知识,但吾人对外在世界或对别人内心有什么想法,则无法有这种确定的知识。因此笛卡儿主义者认为我们需以对自我的知识为基础,进而试图去获得有关外在世界或别人内心的想法的知识。然而戴维森从他的诠释理论的角度论证谓,这三种知识彼此互相依赖,并没有哪一种知识具有优先性。 至于所谓思想的条件,戴维森所关心的是,一个生物到底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说是能思想或具有思想。他认为即使一个生物能对外在环境作细致而灵巧的反应,我们也不能就因此说他具有思想。戴维森认为有语言是有思想的充份条件。(但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语言是像人类的语言这样的东西,而不是像所谓的海豚的语言或是猴子的语言。)但是戴维森认为我们必须要拥有「真理」或「客观性」(objectivity) 的概念,才能拥有语言。于是他进一步探讨我们如何才能获得这些概念。同样是基于其诠释理论的角度,戴维森认为,一个生物惟有在与至少另一个生物,以及外在世界中的东西构成三个角的互动中,他才能习得这些概念。但这种三角互动只是获得这些概念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份条件。一群鱼因受入侵者的干扰而一起往同一个方向游去。这明显是个涉及三角互动的情形,但我们也不会因此就说那些鱼拥有「真理」或「客观性」概念。三角互动作为具有思想的必要条件,有着深远的哲学意涵。笛卡儿认为即使他人与世界皆不存在,他还是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想法,也就是说他还是可以有思想。但戴维森则认为外物以及至少有另一个人存在,是拥有思想所不可或缺的。两个人的存在及彼此之间的互动,可被视为构成一个具体而微的社会。因此戴维森可说是把这个意义下的社会因素,看成是具有思想的必要条件。维根斯坦也有类似的想法,只是维根斯坦的社会的构成成份为何,以及社会扮演的角色之详情,皆有待进一步厘清。 以上所谈到的,只是戴维森几十年来哲学思想的一些片段。他虽已是八十五岁高龄,但写作一直不断。更可贵的是,即使进入晚年,他还是一直不断地提出相当新颖而重要的想法。除了论文之外,在不久的将来他也会有本小书出版。从演讲中他透露,此书试图从塔斯基的真理理论中,来为两千多年来没有获得解决的一个哲学问题找到其解答。 可以确定的是,在未来相当长远的岁月里,戴维森的哲学思想,会依旧深深影响着英美的分析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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