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首页 | 哲学动态 | 哲学研究 | 哲学资源 | 哲学教育 | 哲学家 | 爱智论坛 | 人大哲学院 | 暑期哲学学院 | 在线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哲学在线 >> 哲学动态 >> 学人新著 >> 中文译著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莱昂斯:《伦理学与法治》         ★★★ 【字体:
莱昂斯:《伦理学与法治》
作者:葛四友    新闻来源:正来学堂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0 【哲学在线编辑


伦理学与法治

大卫·莱昂斯 著

葛四友 译

作者简介

  大卫·莱昂斯从哈佛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从1964年起长期任教于康奈尔大学哲学系,从1979年开始也在康奈尔大学法学院任教。从1990年起他被任命为Susan Linn Sage讲座教授。1995年莱昂斯离开康奈尔大学,前往波士顿大学,目前担任波士顿大学哲学和法学教授。莱昂斯获得过很多学术荣誉,包括古根海姆奖学金和三次国家人文科学奖学金。他的主要著作包括:《功利主义的形式和限制》(Forms and Limits of Utilitarianism, 1965),《伦理学与法治》(Ethics and the Rule of Law, 1984),《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边沁的效用和法律哲学研究》(In the Interest of the Governed: A Study in Bentham’s Philosophy of Utility and Law, 1973, 1991),《法律理论的道德方面:论法律、正义和政治责任》(Moral Aspects of Legal Theory: Essays on Law, Justice, and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1993),《权利、福利与密尔的道德理论》(Rights, Welfare and Mill’s Moral Theory, 1994)。此外,莱昂斯也发表了很多关于功利主义、密尔、边沁、权利以及在道德哲学、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有关论题的文章。

中译者序

  大卫·莱昂斯是美国著名哲学家,主要从事道德、政治和法学哲学理论的研究。《伦理学与法治》主要是用作教科书的。很清楚,真正的交叉学科研究,要求我们必须对两门学科都特别娴熟,对理论把握到位,这并非易事。因此,在作交叉学科研究时,我们容易侧重一个学科,往往把交叉学科的研究变成了单一学科的研究。

  交叉学科的研究,难;写好交叉学科的教科书,则更难。因为教科书本身还有它自己独特的要求。首先它必须深入浅出,能将各种复杂的特征以简洁明了的话语写出来,分析要清楚明白,极力防止晦涩难懂。其次,作为教科书,它还必须大行“中庸”之道,要不偏不倚地介绍各种理论。在涉及自己研究领域时尤其要谨慎小心,有的作者为了避免王婆卖瓜之嫌,甚至对于自己所支持的理论过分苛刻。

  在译者看来,莱昂斯在这两方面处理得非常好,甚至可以说给了我们一个交叉学科教科书的模板。第一,主题选择特别好。本书中,作者实际上是通过对法律性质的分析来阐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涉及到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根本问题,并由此生发出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各种问题。第二,他分析透彻,思想极具穿透力,文风简洁,说理清楚而又不独断。第三,最难能可贵的是,在满足上两个要求的同时,他还敢于捅“马蜂窝”。一般的教科书,在涉及到分歧甚大的地方,通常是一笔带过,免得纠缠不清。最多也就是陈列各种观点,但一般不予以置评。但是莱昂斯在充分把握两个学科的基础上,显示了他出色的分析能力,通过对概念混淆的分析,他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立场。不仅如此,其论证充分,理由充足,结论明确,不让人觉得有何独断之处。

  下面译者仅试以一个例子来体现这本书的这些特点。这就是莱昂斯对道德相对主义的处理。莱昂斯的根本目的是考虑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因此,理所当然的就得对道德立场有个清楚的交待,这里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克服道德相对主义。否则,如果道德本身是相对的,那么一个常见的问题,即法律是否在道德上可错,就将失去其主要意义。但这恰恰是道德与法律具有何种关系的关键。莱昂斯在这里采取了一个非常宽阔的视野,我们可以分两步来看他的论证方法。

  第一步,他实际上是澄清我们的知识观念。莱昂斯非常清楚地交待了他的预设,即知识是可能的。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他试图表明,通常的知识观念,即知识立足于无可怀疑的基础之上,是无法得到捍卫的。

  莱昂斯通过否定两个流行观念来完成这个任务的。第一个就是事实与价值的对比。“当一个人说价值是内在于我们并且是主观的时候,他指的是确信和信念——我们对事物所具有的价值的信念。当一个人说事实是外在于我们并且是客观的时候,他指的是事态——这个世界作为事实信念对象的各个方面。”(《伦理学与法治》,第5-6页,原书页码,下同)但是事实上,我们可以在伦理学与自然科学同样区分信念,以及信念的内容。“例如,我们可以区分,一方面,量子力学出现并且开始被物理学家所广泛接受的事实,和另一方面,量子力学声称的内容。以类似的方式,我们可以区分开,公平的某些观念被广泛接受的事实和这些观念声称的内容。”(第12页)莱昂斯所作的这两个例证,非常清楚地向我们表明,我们以主客观来区分事实与价值,是混淆了信念与信念的内容。一旦澄清了这个混淆,常见的那个对比就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个则是伦理学与自然科学在可检验性上的区别。很多人认为,“科学信念的特征中通常被看作相关的是它们的“可检验性”:因为它们能够经受住经验的检验,所以它们对客观性能够做出合理的主张。这使得科学判断能够为真或假。有时候道德判断得到不同的说法:它们并不描述世界而是“规约”或“评价”世界。它们并不陈述情形本来是什么而是超越事实。它们不能为观察与经验所检验。”(第13页)

  然而,莱昂斯认为这个说法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任何重要的科学主张都典型地以某种重要方式超越了观察。一个科学法则陈述了某类事件之间的一个普遍关系,如在重力场内释放一个不受支撑的物体和它会达到一定速率之间的关系。这样一种法则对于过去、现在和没有为任何人所经验到的将来都有意义,它为并不意味着它的考虑所确立,因为它远远比任何特定组的实际观察都要普遍得多。…除非它们超越实际的观察,否则它们不会拓宽我们对于这个世界的知识。”第二,“道德判断也并非完全独立于经验事实或观察。考虑我的判断:约翰违背对玛丽的诺言是可责备的。这可以通过参考下述事实而被拒斥——比如,如果没有约翰或玛丽,或约翰没有对玛丽许诺,玛丽哄骗约翰做出许诺,或者约翰从来没有违背诺言等。”(第13-14页)很可能人会这么说,即这里我们已经承认了一个一般的原则,即违背诺言是可责备的,这不能由一般的观察所确立。但是,这个主张就如同违背诺言是可责备的这个主张一样是无法通过观察确立的。因此这种反驳就诉求了未证问题。

  这里莱昂斯实际上表明两点,第一,只要我们不是彻底的怀疑论者,那么我们就必须接受一种知识的更为谦虚的观念,即我们的知识并不能立足于无可怀疑的基础。我们的知识并不是不可错的,而只能是以支持的理由的强弱为标准加以判断。第二,经验观察并不能作为伦理学知识与科学知识在客观性上有差别的根据。

  上面的论证,并没有表明道德相对主义是对还是错,它只是表明我们通常支持道德相对主义的一些表面证据是无效的。莱昂斯的第二步,就是通过分析相对主义的两种可能形式,即社会相对主义与个体主义相对主义,完成对于道德相对主义的反驳。

  社会相对主义的一个典型表述就是“习俗使一切事情正确”,也就是说,个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否正确,就看其是否与习俗相符合。也就是说,一个人的群体身份对其行为判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莱昂斯对这种理论的一个强有力的反驳就是:我们都承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每个人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的群体。由于相对主义认为,不同的群体可以有不同的道德规范。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对同一个行为,社会相对主义可能会产生各种不同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判断。

  根据社会相对主义,要么是从个人所属的几个群体中选择一个群体的道德规范来加以判断,要么是认同各种判断,从而认同冲突。第一种方法会带来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如何选择哪个群体的问题,因为我们不能假装个人只属于一个群体。一种常见的看法是由个人所接受的那个群体规范来加以判断,但这走向了个体主义相对主义。

  解决的另一个办法是,根据每一个群体的规范来对个人行为进行判断。但是这样一来,社会相对主义就能够认同相互冲突的判断。也就是说,这种判断是自相矛盾的。但是有人可能会说,“一个判断仅仅是对于属于群体内的人“才为真”,该群体的规范反映在这个判断中。”试图由引来消除这个矛盾。但正如莱昂斯所说,“这于事无补。因为说一个判断对于特殊的个人或群体“才为真”,其意义能够是什么呢?这种说话方式的最可行的解释是,它意味着判断得到了那些的个体相信或接受。”(第21页)这样我们又回到了起点,它并没有为社会相对主义提供真正的理由。

  不仅如此,社会相对主义还面临着另一个无法克服的事实。行为者与评价者并不是同一个人,并且他们可能属于认同相冲突的道德规范的不同群体。这个时候,无论我们打算根据哪种进行判断,都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因为我们有同样的多的理由认为,正如一个群体的规范对于个人的行为有意义一样,群体规范对于个人如何做出评价也具有同样的意义。这样上面所出现的困难,在这里又再次重复出现了。“所有社会相对主义共有的基本观点是,行为必须被约定地接受的或被盛行的道德标准所判断。这是它们的独特特征,但也是它们所有困难的根源。”因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贬低那些碰巧与群体规范有分歧的个体的道德判断。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相信,当且仅当道德判断碰巧与多数人的情感相符合时,它才是可靠的,或者除非那个行动符合约定的道德,否则它不可能是道德的。”(第22页)

  这样,我们看到,社会相对主义自身有着许多困境存在。这时,有人可能会自然地转向个体主义相对主义。这种理论认为,“如果我们负责任地选择原则,并且对我们将要做出的承诺给予恰当的关注,那么我们能够负责任地应用它们,并且我们的原则所支持的那种道德判断能够被认为得到了彻底的辩护。”(第26页)这种理论尽管不是任意的,它要求个人负责任地判断。但它也不是人际有效的,它能够认同不同的道德判断,因此它是相对的。

  当然,这里依然会存在评价者与行为者不是同一人的问题。因此它也面临社会相对主义面临的同样问题。但它还面临另一个问题,这就是可辩护性问题。这里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相对主义者并不承认道德判断没有能力为真,但是却可以得到辩护。“通常来说,个体主义的相对主义者相信,当一个原则是自由地给出的,并且给出者充分地意识到接受它所承诺的东西时,这个原则的接受就得到了辩护。”(第28页)这里个体主义的相对主义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个体认同一个原则的反思性意愿是否能够为这个原则提供这种能力,即为道德判断提供辩护的能力。”(第28页)如果我们说可以,那么相当于暗暗地接受了这样一种立场,只要一个人出于自己的内心的真诚判断,那么他做任何事情都是可辩护的。实际上,莱昂斯这种论证预设了我们有某种最深刻的道德信念:我们认为有些事情是不对的,比如希特勒屠杀犹太人。因此,作者在这里的论证策略不是指出个体相对主义的逻辑矛盾,在更大的程度上说,这里是引出这种理论可能得出的真正结论与后果,并且指出这种结论与后果事实上是那些相对主义者实际上不打算接受的。

  此外,如果我们接受那种立足于行为者的个体主义的相对主义版本,那么我们无法评价社会规则、法律与制度等,因为它们无法对其自身做出评价,这是一种贫乏的道德观念。如果接受立足于评价者的版本,则又会导致众说纷纭,并且相对主义无法提供任何一般的方法来判决这种争端或说分歧。因此,道德将失去一般认为其应该具有的基本作用。

  但是正如莱昂斯所说,在终极意义上来说,他并未证明道德相对主义是错误的。因为我们毕竟只考虑了相对主义的某些形式。道德相对主义也许能够以其他形式表述,上述不可行的意义也许只是表面的。但是也正如莱昂斯书中所表明,在没有更进一步的证据之前,我们有更多的理由拒斥道德相对主义,而不是接受它。因此这里的拒斥是在一种相对的意义上说的,但也确实如莱昂斯所说,这里的竞赛是一边倒的。

  莱昂斯在本书中,确实淋漓尽致地体现了英美的分析风格。通过概念的澄清,或者引出概念上的混淆,或者引出观念的真正含义与结论,从而让我们明白我们真正的立场,弄清楚背后的真正根据。无论是关于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真正分歧,还是程序合理性与程序公平的真正含义及其真正的差别,莱昂斯的论证都是如此的清晰、有力,让人叹为观止。

  由于莱昂斯的论证具有这些特点,这本书的应用面非常之广。他的讨论简洁明了,论述并未使用过多的专门术语,因此并没有预设读者必须受过伦理学或法学的专门训练。它既适用于伦理学或法学的专业的学生,也适合于对这两个学科有兴趣、但没有受过专门训练的学生。同时,由于莱昂斯先生的书并不是仅仅对主流理论的一个陈列,而是把自己深刻思想展示出来了,做出了充分且简明的论证。因此这本书并不只是可用作本科生教学,它同时也可以用作硕士、博士做进一步研究的参考书。即使是研究道德与法学的专家来说,它也完全是值得一读的。如果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不能发现这点,那么肯定是译者之过,而非原著的问题。只要读者有兴趣去读读原文,当知译者所言不虚。

目录

  中译者序

  序言

  导论

  第1章 道德判断与法律

    法律与道德标准

    伦理虚无主义

    社会相对主义

    个体主义的相对主义

    道德判断的辩护

  第2章 作为社会事实的法律

    作为律令的法律

    作为强制的法律

    奥斯丁式的主权者

    作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之联合的法律

  第3章 法律中的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法律的内在道德性

    严格服从的标准

    疑难案件的道德解决

    司法判决的辩护

    法律的道德中立性

  第4章 福利、正义和分配

    功利主义的可行性

    福利和其他价值

    权利与义务

    正义原则

    作为公平的正义

  第5章 法律强制与道德原则

    作为报复的惩罚

    作为有用的惩罚

    非功利主义原则

  第6章 自由与法律

    家长主义问题

    道德的强行

    公共道德与言论

  第7章 法治

    程序价值和制度结构

    服从法律

 

[1] [2] [3] 下一页  

新闻录入:qiao    责任编辑:qiao 
  • 上一篇新闻: 莱昂斯:《伦理学与法治》

  • 下一篇新闻: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莱昂斯:《伦理学与法治》

  • 莱昂斯:《伦理学与法治》

  • 彭定光:伦理学研究的回溯与…

  • 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

  • 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由龚…

  •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