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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章润: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       ★★★ 【字体:
许章润:书生事业 无限江山
——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
作者:许章润    新闻来源:法学时评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10 【哲学在线编辑

 

  ① 梁漱溟先生将中国近代面临的一切“问题”归结为“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两项,此处借用其意。参详梁漱溟:“谈中国宪政问题”,收见《梁漱溟全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1993)第6卷,页496以下;“中国政治问题研究”,同上,页758-60。

  ② 参详拙文“以法律为业”第二部分:“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公民”,载《金陵法律评论》(南京)2003年春季号,页14以下。

  ③ 薛氏生于1820年(嘉庆25年),卒于1901年(光绪27年),享年八十有二,并未及见清末变法,更未躬身新法学的创议。但是,薛氏的浩繁著述却为编订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之主要参考,而后者与清末新刑法乃至民国刑法的制定实有津梁之关联。同时,晚清以治律成名并具特殊历史地位者,首推薛氏与沈家本,二公均为我国法学承先接后的人物。故此,也不妨将薛氏列入“第一代”。参详华友根:《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与改革——中国近代修订新律的先导》(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页339以下;黄静嘉:“清季法学大家长安薛允升先生传——一位传统法学的殿后人物”,载《清华法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第4辑。

  ④ 此处仅就法学而言,未及他域。如张君劢先生为儒学高人,当然是一代大家。

  ⑤ 参详梁慧星:“谢怀栻先生从事民法50周年贺辞”,载《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卷2,页1-4;谢鸿飞:“谢怀栻先生访谈录”,载《环球法律评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1年秋季号,页317以下。谢怀栻先生逝世后,学界续有悼文发表,详“法学时评网”。

  ⑥ 参详范忠信:“认识法学家梁启超”,收见氏编:《梁启超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页6。

  ⑦ 贺麟:《五十年来的中国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页7。

  ⑧ 伍廷芳:“奏请变通成法摺”,收见丁贤俊、喻作风编:《伍廷芳集》(北京:中华书局,1993),页50。

  ⑨ 近人研究伍氏的成果主要有:张云樵:《伍廷芳与晚清政治改革》(不详);林达:《转变中的中国:伍廷芳(1842-1922)的作用》(加州大学洛山矶校区博士论文,1970),以及张礼恒:《从西方到东方——伍廷芳与中国近代社会的演进》(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⑩ 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收见《陈寅恪集》之《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页279。

  11 参详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第一卷第一辑,页368以下。王先生的一生著述,除收入《王宠惠先生文集》中的以外,其他著作如收入商务印书馆“万有”丛书中的《国际联盟》,散篇论著如“四权之行使及其支用”(《中华法学杂志》1931年2卷7期)、“比较法学国际会议续闻”(同上,2卷12期)、“大赦权之运用”(《社会杂志》1931年1卷1期)等等,尚有待搜罗和整理。

  12 参详许章润:“多向度的现代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第三节以下,载《比较法研究》(北京)2003年第6期。该文已收入本书。

  13 “我的自述”,收见氏著《钱端升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页696。

  14 钱端升:“我的罪行”,载《人民日报》(北京)1957年8月6日。

  15 原北京政法学院教务处编辑的《教学简报》1957年9月号的一段记载,如今读来若搞笑,但在当时却是“正面报道”,义正词严。其中,如“青年讲师某某某激动地站起来说:‘钱端升,你这个大右派!’”等语,如今读来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而在当日,却是家常便饭。另详北京政法学院国家法教研室二、三、四年级部分师生联合批判小组撰:《批判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北京:1958);许章润:“所戒者何?——钱端升先生的宪政研究与人生历程”,未刊。

  16 据美国汉学家R. A. 斯卡拉皮诺回忆,劫后余生,钱端升曾经凄然叙说:“23年啊,我被当作一个不存在的人,不能教书,不能写作,甚至不能去看望北大的老朋友。”详赵宝煦、夏吉生、周忠海编:《钱端升先生纪念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页32;该书收录的钱端升先生子女的回忆文章中也说,“到了1957年以后,由于爸爸不愿迁‘祸’于人,所以很少主动于过去的老朋友来往。”具体情形请参详该书钱氏子女钱大都先生等人的文章,页52。

  17 钱端升:“自序”,收见氏著《钱端升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页3。“反右”阳谋进行之际,钱端升曾任院长的北京政法学院主办的《政法教学》上,以“刑法教研室”的名义发表了一篇题为“驳斥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审判工作的污蔑”的长文,其中一段话,堪能说明新政权对于钱端升、杨兆龙们的实际看法:

    对于旧法学家的情况,应该有正确的估计和分析,学旧法的人,几乎都是从剥削阶级出身,长期受着资产阶级教育,渗透着资产阶级反动的旧法观点。他们至多也只懂得一点反动的法律,对人民的法律,他们是根本不懂的,必须从头学起。绝不能笼统地说学过旧法的人便懂得法律。……另外有一些所谓的“老法学家”,如杨兆龙、钱端升之流,顽固地拒绝改造,旧法观点原封未动,解放已经八年多,仍然在搞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阴谋。对于这样的所谓“老法学家”,人民怎么能信任他们来立法?即使他们参加了工作,也不会做出对人民有益的事情。他们本来就是旧社会的官僚政客,是欺世盗名之辈,真正“不学无术”的人。参详《政法教学》(北京)1957年第1期,页4-12;并详同期批判吴恩裕教授的“檄文”。

  18 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

  19 参详陈寅恪关于冯友兰著《中国哲学史》的两篇审查报告,收见氏著《陈寅恪集》之《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页279以下。

  20 转引自【美】安守廉、沈远远著,季美君译:“‘法律是我的神明’:吴经熊及法律与信仰在中国现代化中的作用”,详《湘江法律评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卷2,页207。事实上,在1921年11月23日致霍姆斯大法官的信中,吴氏亦谓:“作为一个中国人,我要拯救我的国家,启蒙我的民众,振奋我的民族,使中华文明跟上时代的步伐。”正因如此,将近三年后,1924年4月5日,吴经熊归国前夕,在另一封致霍姆斯大法官的信中,满怀深情地预言:“本世纪将目睹世界最古老国家的再生,一个中西联姻的婴儿的诞生,我将在这场光荣的运动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同前,页218,222。

  21 参详许章润:“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载《月旦民商法》(北京)2004年第1期。

  22 武汉大学在台校友会编:《王世杰先生论著选集》(台北:1980)。关于王氏生平,参详朱传誉主编:《王世杰传记资料》(台北:天一出版社,1985)。

  23 转引自陈新民:“惊鸿一瞥的宪法学彗星——谈徐道邻的宪法学理论”,收见氏著《公法学札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1),页217-8。

  24 刘广安:“杨鸿烈与中华法系研究”,收见杨氏《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重刊本卷首。

  25 详陈新民:“惊鸿一瞥的宪法学彗星——谈徐道邻的宪法学理论”,收见氏著《公法学札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1),页178-218。

  26 具体情形,详陆锦碧等编:《杨兆龙法学文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所附“杨兆龙教授年谱”和“编后记”。

  27 铁犁、陆锦碧、杨黎明:“1957年错批杨兆龙的‘法律继承论’纪实──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八)”,载《法学》(上海)1998年第1期。并参详何济翔老人所著《沪上法治录》(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01);李梧龄:《不堪回首》第11章“放马场”,见www.yifan.net。陆锦碧教授所说的乃是当时的一个普遍现象。还以对于杨兆龙的批判为例,宁汉林先生刚在1957年第1期的《政法教学》(北京政法学院主办)上发表“我国重要法典是颁布的太迟吗?——驳杨兆龙‘我国主要法典为何迟迟不颁布’的谬论”,后又连续发表“绝不能让旧法和旧法专家‘招魂’”(《政法教学》1958年第1期,页6-11)。但宁先生自己旋被打成右派,于是,在1958年第4期的同一杂志上,便又看到了揭露“这位资产阶级右派‘专家’的丑恶嘴脸”的檄文:“批判宁汉林的旧法观点和修正主义观点体系”(页43-50)。世事难料,翻云覆雨,一切事和一切人均在随意拨弄之列,人世遂成地狱,其例莫过于是。

  28 详《王伯琦法学论著集》(台北:三民书局,1999)之“王伯琦先生生平”。

  29 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56),页49-51。

  30 同上,页54。

  31 中国“女排”第一次勇夺世界冠军,在整个中国的青年一代,尤其是大学校园里,激起无限的中国情怀。是夜,不约而同,全国所有大学校园一片沸腾,人人热泪盈眶。情激之际,撕衬衣为帜,敲脸盆当号,任嗓音喊哑,将课桌拍烂,奔涌街头,游行数十里而不觉其远。一些女同学,不论大姐姐小妹妹,更是泣不成声。积压久远的民族挫折感,于旦夕间获得象征性纾缓,正为当时中华民族的时代精神的生动反映,也是理解这一代法律公民的基本社会、历史背景。

  32 王岳川说这代人在获得读书机会之际,“补国学也补西学。从疑处疑,也从不疑处疑,从跟着说到自己说,力求说出新东西”,但归根结蒂,“这一代终将是过渡的一代”,说得很准。参详王岳川:“二十世纪知识分子的‘分代’”,见www/csdn618.com.cn/luntan/china/。

  33 详陈寅恪:“杨树达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续稿序”,收见《陈寅恪集》之《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页260。

  34 同上。

  35 参详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编:《中国法律图书总目》(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八十年来史学书目(1900-1980》(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法制与法律”部分,页311以下。

  36 参详拙文:“多向度的现代汉语文明法律智慧——台湾的法学研究对于祖国大陆同行的影响”,载《比较法研究》(北京)2003年第6期。该文已收入本书。

  37 参阅许章润:“以法律为业——关于近代中国语境下的法律公民与法律理性的思考”第四节,载《金陵法律评论》(南京)2003年第1期,页24以下。

  38 参详王甘霖:“‘社会公德’首成判案依据——‘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载《南方周末》2001年11月 2日。

  39 参详《华商晨报》2000年8月22日的报道:“产妇着急去医院,交警不让‘板的’过,新生婴儿落地身亡”。并参阅《华西都市报》2000年8月6日的报道:“临盆的孕妇没能走完最后500米”;叶必顺、叶必丰:“制度运行人”,载2000年12月6日《法制日报》网站。

  40 参详2003年9月4 日“人民网”:“以‘轻生’要挟什么? ”;2003年9月9日《南方都市报》的报道:“民工跳楼无人睬的忧虑”。

  41 胡印斌:“状告教育部侵犯平等受教育权,青岛三女生进京递诉状”,载《燕赵都市报》2001年8月23日;“青岛三女生进京状告教育部——公民宪法权利司法保护研讨会新闻背景”,详“中国律师网”。

  42 详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9)的最后三篇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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